环境资源审计:医院污水处理审计要点
一、审计要点
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分类收集设施等;
2. 污水处理工艺。目前多数医院采取的是传统的消毒处理,而未进行沉淀、生化反应、深度处理等;
3. 特殊污水预处理。包括酸性污水、含氰汞铬污水、洗印污水、放射性污水等;
4. 排污许可和接管许可;
5. 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和运行。包括监测系统和监测指标;
6. 污泥处置。包括污泥堆放、收集、运转、处置等各个闭环,对应资质等;
7. 职能部门监管等。
为了摸清各医院污水处理基本情况,可以设计相应的审计调查表:
二、审计依据
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6.1一般规定:
6.1.1特殊性质污水应经预处理后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6.1.3非传染病医院污水,若处理出水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网时,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6.3.5.3.医院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