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之上,证据为王”。但有些时候,一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而像电话录音这样的证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却越来越多,那么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什么样的电话录音会被法院支持呢?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电话录音证据想要具备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

你最初是用某部手机录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拷贝到其他存储设备后将该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删除,它还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另外,录音必须完整。无论电话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更不能把自己不愿意出示的内容隐去,造成录音不完整,就很可能影响其效力。假如我电话录音一个小时,但我认为真实有效的声音可能只有5分钟,那么我把前后的无效信息剪掉,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电话录音的内容是否有效应当由法官判断,而不是你自己判断。

二是,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比方说对方向你借款,但是对方没有给你打借条,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给对方打电话,进行录音。录音当中就要显示对方的姓名、金额、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用期和利息。这些信息越完整地体现在电话录音当中,越能够证明事实。

三是,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这并不是说不能偷偷录音,而是说偷偷录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采用偷录的方式进行录音的,但是这种偷录指的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你与对方的谈话。但是如果此时,还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也被录了进来,这时该录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录音就有可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文件。

在谈话过程中,还要注意自己的语气,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强迫威胁对方,一定要是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外,像侵入他人住宅偷录,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录音,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所以说,如果你打算提交电话录音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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