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耕地撂荒治理工作
2月26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广西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耕地撂荒治理的重要性,把撂荒耕地恢复生产作为粮食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确保耕地应种尽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抓紧摸清耕地撂荒底数。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撂荒情况调查摸底工作,逐乡(镇)、逐村、逐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撂荒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撂荒原因、撂荒时间等情况。从2021年6月起,由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报送一次耕地撂荒台账,以便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耕地撂荒数据库,实现耕地撂荒动态监管。
分类推进耕地撂荒治理。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耕地撂荒分类处理办法和复耕计划,有力有序推进复耕工作。对因外出务工、缺乏劳动力等造成耕地撂荒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采取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复耕。对因耕作条件差而造成耕地撂荒的,各级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耕种提供便利条件。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撂荒耕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改善和提升撂荒耕地生产能力。对因建设项目实施造成耕地撂荒的,项目建设监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方或项目业主及时做好耕地复耕相关工作。对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撂荒耕地,要从2021年2月起在1年内完成治理,确保功能不变;其他撂荒耕地要从2021年2月起在2年内完成治理。
依法加强撂荒耕地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占用耕地单位组织耕种,不得任其撂荒。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耕地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以合同方式稳定各方关系、明确各方利益。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依法组织耕种。
建立健全耕地生产经营监管机制提高耕种效益。各地要建立健全耕地生产经营监管机制,以撂荒耕地为重点加强监管,避免发生撂荒现象。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参与撂荒耕地恢复生产,加快发展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让想种地的有地种,让有地的种地更方便。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各地要及时将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纳入粮食生产补贴范围。探索建立撂荒耕地复耕激励机制,对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防止耕地撂荒责任相挂钩,对耕地撂荒的,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等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承包权。
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耕地撂荒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耕地撂荒治理工作,构建耕地撂荒“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提高生产经营者合理利用耕地和防止耕地撂荒的自觉性。各市要将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自治区将建立撂荒耕地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