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解读“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在理解税则号列3002.9040“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的范围时通常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该子目包括“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两部分商品;二是将其解读为“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的“生物体”,因为单独报验的遗传物质——DNA或RNA——本身并不属于品目30.02所包括的范围,而应作为核酸归在品目29.34。
然而,从一些官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看,显然官方就是按前一种理解,即断为“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而非“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的“生物体”,来解读3002.9040的子目范围的。(注1:本号作者曾不止一次地主张后一种立场,现在看来是翻车了)
可既然单独报验的遗传物质实际上属于品目29.34所列核酸的范畴,那包含“遗传物质”的税则号列又何以会被列在品目30.02项下呢?则答案只可能是,归在子目3002.9040的遗传物质并非单独报验的核酸,而是呈现以品目30.02所列物质——主要是培养微生物及类似产品——为载体的形式,例如,以细菌为载体的细菌人工染色体(Bacterial artificial chromosome,BAC)。
但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会发现本国子目3002.9040“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与同级子目3002.9030“细菌及病毒”的列目范围其实是存在交叉的,因为不少遗传物质都会采用细菌(活的)或病毒作为载体,故建议将后者的列名修订为“细菌及病毒,但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除外”或“其他细菌及病毒”。(注2:如果质粒的载体为细菌碎屑而后续仅须经简单分离,则仍应归在品目29.34)
此外,由于此类“载体”遗传物质确定归类的原则基本就是按其载体属性而非遗传物质本身,则另一种以酵母为载体的酵母人工染色体(Yeast artificial chromosomes,YAC)甚至应当归在品目21.02,因品目30.02不包括酵母之故。(注3:建议在品目21.02下也拆分对应的“遗传物质”本国子目,以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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