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窥镜到底是不是电气诊断装置
列 目
早于上个世纪,我国税则就将“内窥镜”列在了本国子目9018.9030,但不论是一般的术语解释还是相关标准中的定义,都表明内窥镜至少是一种与诊断相关的医用电气装置,而“电气诊断装置(包括功能检查或生理参数检查用装置)”是品目90.18一级子目列名的一类货品。
换言之,只有在认为一种内窥镜不属于子目9018.1所列“电气诊断装置”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将其作为“其他仪器及器具”归到税则号列9018.9030。反之,不论在本国子目是否“具体列名”,被视为“电气诊断装置”的医用内窥镜都应当遵循“逐级归类”的原则优先归入“列名”的子目9018.1。以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医用内窥镜究竟是否属于电气诊断装置的问题进行讨论。
术语解释
首先,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 9706.19-2000(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601-2-18:1996)《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的相关定义,内窥镜(endoscope)是一种可插入患者内提供内部观察或图像进行检查、诊断和(或)治疗的医用电气设备的应用部分。
同时,韦氏词典亦将endoscope释作一种“用于诊断或治疗目的(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purposes)”的管状器械。可见, 内窥镜的商品属性其实是符合“电气诊断装置”之描述的。
既然如此,那么医用内窥镜在确定子目时又何以常被排出“电气诊断装置”的范畴呢?笔者认为,除了“以果证因”依据“具体列名”的本国子目以及由此产生的海量先例外,阻却内窥镜作为电气诊断装置归入子目9018.1的原因大致有二。
功能论
认为内窥镜不属于电气诊断装置的一种理由是认为其虽用于诊断,但功能却不限于诊断,由于一些内窥镜还配有具有“治疗”作用的手术器械,故在功能上超出了子目9018.1所列“电气诊断装置”的范畴。
但在笔者看来,持此观点者可能混淆了术语“内窥镜”和可作为“内窥镜”归类之器械这两个关联但不同的概念,或者说,“偷换”了商品归类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窥镜属于医用成像器械的范畴,而与内窥镜配合使用的手术器械则另有单独的列目,也就是说内窥镜和内窥镜与相关附件组成的套件是两种不同的报验状态。如果内窥镜与配套使用的手术器械乃至其他附属装置一同报验,当然可以按“组合机器”或“功能机组”一并作为“内窥镜”来归类,但不能据此就反过来说,只有内窥镜与相关附件组成的套件才构成“完整”的内窥镜,而“完整”的内窥镜在功能上超出了电气诊断装置的范畴,所以应当按其他仪器及器具归入子目9018.90。
退一步讲,即便上述“偷换对象”的逻辑成立,即认为“完整”的内窥镜是指某种兼具诊断和治疗功能的内窥镜套件,那也会得出只有部分报验状态的内窥镜属于其他仪器及器具,而仍有部分产品可归入电气诊断装置的结论。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内窥镜”在报验或使用时都带有手术器械等具有“治疗”功能的装置,有些内窥镜就只是用于检查和诊断。当然,这里可能会有人反驳认为此类情况仍可视作内窥镜的“不完整品”归到本国子目9018.9030,但如此就会产生一个归类规则适用的悖论——不完整品按完整品归类的前提是认为报验时仅具“诊断”功能的产品构成了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则既然“诊断”对内窥镜而言是相对于“治疗”更为基本的一项功能,那么兼具两者的“完整品”又何以不直接按构成主要功能的电气诊断装置部分归入子目9018.1呢?
注释论
认为子目9018.1所列“电气诊断装置”不包括医用内窥镜的另一项理由——很可能是主要原因——是依据了协调制度注释对于内窥镜的分类。简单来说,术语“内窥镜(endoscopes)”和“电气诊断设备(electro-diagnostic apparatus)”在90.18品目注释中被分别列于第一款的第十四项和第五款的第一项,则两者既然在注释中互不相关,确定子目时自然也可不受国家标准等非法定依据的约束,认为内窥镜不属于一种电气诊断装置。
然而,尽管前述注释款项和子目9018.1均列为“电气诊断装置(设备)(electro-diagnostic apparatus)”,但应当注意注释第五款的标题是“其他电气医疗设备”,这意味着列于其下的“电气诊断设备”是不包括在前四款中已有列名的诊断装置的,而子目9018.1的“电气诊断装置”则属于一级子目,故应包括归入品目90.18的全部电气诊断装置,即前者的列名虽与后者相同,但实际包含的商品范围却要小于后者。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闪烁扫描设备(scintigraphic apparatus)”在注释中与“电气诊断设备”分列,但“闪烁摄影装置”却作为“电气诊断装置”列在了子目9018.14。同理,不能仅仅因为“内窥镜”在品目注释未列于“电气诊断设备” , 就得出内窥镜不属于子目9018.1所列“电气诊断装置”的结论。顺带一提,在初版协调制度注释乃至更早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中,注释标题“电气医疗设备”中是没有“其他”一词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随着协调制度版本的更替,人们逐渐意识到品目90.18的子目结构与注释编排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依据注释编排结构将内窥镜排出电气诊断装置的另一个可能的理由是,“内窥镜”列在注释第一款第十四项,但在第一款的第二项还同时列有“诊断专用仪器及器械”,则由于两者列于同款不同项,也很容易让人产生内窥镜不属于一种诊断仪器及器械的错觉。
但是,如果考察该项标题的原文“special diagnostic instruments and apparatus”,就会发现现版注释所译的“诊断专用仪器及器械”其实应指“特殊的诊断器械及装置”,则除了该项所列特殊诊断装置外,还应当存在其他“非特殊”的诊断装置,所以也不能单单因为“内窥镜”没有列在“特殊的诊断器械及装置”,就得出其不属于电气诊断装置的结论。(注:如果解读成“诊断专用仪器及器械”,同样会推导出后面列的“闪烁扫描设备”和“电气诊断设备”不是诊断专用仪器及器械的荒谬结论,又见台版注释的翻译)
结语
综上所述,医用内窥镜是一种用于检查、诊断和(或)治疗的医用成像器械,其在我国被作为“其他仪器及器具”列于税则号列9018.9030,可能是源于对术语“内窥镜”对应之商品范围或品目注释款项编排的误解,而事实上内窥镜或确为一类子目9018.1所列的“电气诊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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