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假肢怎么归类?
我国现版税则的品目90.21列为“矫形器具,包括支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即看上去仅包括人用的假体或植入物,于是自然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其他动物的假体或植入物又当如何归类呢?
众所周知,协调制度在品目层级一般是不对人或兽用的医疗用品进行区分的,如品目30.03和30.04既包括人用的药品也包括兽药,品目90.18也是列为“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换言之,从列目规律来看,认为品目90.21的假体和植入物应包括兽用产品其实是非常合理的。
经查,90.21品目条文中“人体”对应的原文就是“body”,而“body”显然既可指人体,也可指其他动物的身体,故在协调制度原版条款中,该品目实际上是可视作包括兽用的假体和植入物的。事实上,台版税则就将该品目(節)条文译作“整形用具,包括拐杖、外科手術帶及脫腸帶;夾護板及其他接骨用具;人造身體各部分替代品;助聽器及其他配帶用具或植入體內供彌補缺陷或殘廢用之其他用具”,即将“body”译作“身體”或“體內”,以示其并不局限于人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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