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指南20200430
办理材料
所有提取办理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本人I类银行卡和业务证明材料(详见各类提取)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身份证明材料为:
1、本人身份证;
2、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职工到柜面填写《未婚声明》或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销户提取无需提供此项);
办理地点
标注为分中心办理的业务外,应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
部 分 提 取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
一、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首套自住房定义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记载的职工和配偶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记录以及房屋用途进行认定:
1、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和配偶无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无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因购房发生的提取记录;
2、房屋类型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房(二手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首套自住房提取方式
1、凭购房合同。经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仅可提取一次。
业务证明材料:
(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价格凭证(规范收据或发票)。
政策提示:
(1)合同登记的买受人仅限职工及配偶,与他人联名不能办理。
(2)本次提取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既可三年后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继续办理提取。也可在该套房屋商贷发放六个月后以还商贷名义继续办理提取。请详细了解两者政策差异,根据自身需要谨慎选择,一旦选定无法相互转换。
2、凭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8日(含)后的不动产权证可每三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业务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价格凭证:商品房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若票据上无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补充提供以下任意一项: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④《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政策提示:
(1)夫妻双方以外的联名登记,如未明确按份占有则按人数均分确定份额比例,有明确份额记载的按所占份额计算可提取额度。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所占份额百分比=可提取额度。
(2)凭非本市《不动产权证》的只能在分中心办理,同时应配合外地证真伪调查核实或函询程序。
3 、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贷)。贷款发放六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
业务证明材料为: 借款抵押合同
政策提示:
(1)借款人须亲自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确需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样表可至公积金官网表格下载栏)
(2)首套自住房办理组合贷款商贷提取认定时,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须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
(3)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逾期达3次(含)以上的,必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至结清后方可凭商贷部分提取。
4、凭异地公积金贷款(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六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
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二、改善型住房提取(分中心办理)
(一)改善型住房的定义
依据公积金系统中记载的职工和配偶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记录进行认定。
1、已就一套房屋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含委托扣划还贷或2010年3月8日后有未结清的贷款或提取记录);
2、房屋类型和用途符合政策规定(详见首套自住房定义),且发证登记时间五年内。
(二)改善型住房提取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改善型住房购房总价。
业务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价格凭证(详见首套自住房不动产证类提取)。
三、租房提取
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按以下情形之一选择办理。
(一)租住本市普通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单身职工可提取14400元/年,已婚职工家庭可提取28800元/年。
业务证明材料:无。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已配租家庭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未配租家庭按租住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业务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无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
(三)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租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租住本市普通住房最高限额的2倍。(分中心办理)
业务证明材料: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认证材料。
四、低收入职工家庭支付物业费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职工,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基数在1900元(含)以下 ,夫妻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基数在3800元(含)以下,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50%。
业务证明材料:无
五、其它提取(分中心办理)
(一)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重大疾病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重大疾病对象: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双方父母。
办理条件:医院开具住院专用票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业务证明材料:
1、重疾患者的身份证 ;
2、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公证部门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
5、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发票;
6、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二)遭遇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发生的损失总额。
业务证明材料:
1、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销户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一、退休
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业务证明材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二、出境定居
业务证明材料:
1、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业务证明材料: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公积金预留印鉴章);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4、《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业务证明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五、户口已迁出本市,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
业务证明材料:
1、户口迁出证明或非武汉户籍身份证明。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六、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含)以下的
业务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七、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
业务证明材料:
1、全日制大学录取通知书;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业务证明材料:
1、集中托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中心办理)
业务证明材料:
1、《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劳动关系终止协议
政策提示:
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时间未满六个月(含)的,不得以上述情形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 意 事 项
一、本人和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或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也不得以该贷款已结清为由办理同套房屋的提取。
二、职工婚前所购住房,配偶不得办理提取。需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申请办理的,应提供记载夫妻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财产共有公证书。
三、委托办理。除《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等规定的事项必须本人办理外,可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受托人限于委托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同时应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身份材料,如无法提供以及委托他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
四、对于需调查核实提取材料的,分中心或缴存银行有权留置相关证件,提取审核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法 律 责 任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罚款。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通过我市个人诚信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于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规提取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