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云代表:“醉驾入刑”现状亟待改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醉驾入刑”现状亟待改变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位居第一。这当中,与激增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很大关系。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关注到这个现象,认为亟待改变“醉驾入刑”现状。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造成执法标准不一。“适用标准不同,就会带来司法不公。”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对此展开调研,他从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发现,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各不相同。他举例说,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在四川,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我国各地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韩德云代表认为,亟待从国家层面对处罚标准进行统一。多方论证后,他建议在全国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此留下犯罪记录,进而给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犯罪标签的存在,很可能会让他们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更可能对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醉酒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度从宽处理,将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韩德云代表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他建议扩大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尤其以行政处罚为主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行为,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