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问题面面观(3)

三、我的政策幻想

如何激励中国科技工作者的育种热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不改变现有大体制的前提之下,能不能从专业管理角度有所突破呢?我对这个事情充满了幻想,今天这一节,就把这个幻想聊一聊。这也是我和其他公众号作者的最大不同,我有太多想法,但愿意拿出来一些和大家交流,所以我的文章虽然随心所欲,却并不是自说自话。
首先,从上游说。
保护育种者知识产权,不能受制于既有法规,比如说那菌株是人家从野生(包括逸野)状态轻松得到还是经过复杂的基因编辑得到,都不应该成为保护的障碍。保护的方法也不要太麻烦,6-8年内,只要用了改头换面的办法侵权使用已登记的商业菌株的人,终生不得踏入食用菌制种领域。
为了保证商用菌株的身份地位,必须简化登记鉴定程序,这个程序包括身份鉴定即是否和已登记菌株的相似性超过某个比例。通过鉴定符合条件的菌株才能予以登记并保护,保护期6-8年,前3年免费,8年后可改变费率延期2年,绝大部分菌株在十年之后将失去保护价值。这个鉴定必须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完成,并且是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里抽签,决定两家以上委托单位。这个费用会比较大,考虑育种者未必有经济实力完成,这个程序得一次性免费,而且一旦进入商用获利,就要在限期内逐步返还。同一个人不得第二次享受该权利,除非已经返还,这个程序可以有效防止无事生非的人瞎混。机构申请不得免费,这样可以部分防止用公款申请。
为了防止侵权,规定任何菌种生产机构必须限于生产其获得许可的菌株,未行登记的自用菌株不得对外销售。菌种生产销售必须持菌株所有权人合作许可证才能进行,放弃现有的食用菌生产许可由政府颁发的无厘头模式。
合法的菌种生产者涉及的事故纠纷处置,按照民事法规进行,对于非法的菌种生产者涉及的事故纠纷,必须附加刑事处理责任。对合法的菌种生产者,实行事故扣分(类似驾驶证扣分)制,超标者终生不得进入该领域。
为了确保签约的真实性,所有涉及的手续必须都可以上网查证。
其次,食用菌产业的主体菌种应用,也应该有规范。比如政府不得支持性处置(即所谓的为了稳定大局,以行政权力给使用非法来源菌种者赔偿)使用非法菌种来源的用户,打击非法制售食用菌菌种的处罚不得用于赔偿非法使用者。
其三、食用菌协会必须重大改组并归口到农业部门,确保政策制定与行业协会的良好互动,避免各行其是(中菌协现在在供销社挂靠,不伦不类)。
食用菌协会职能改变,对行业负责,实现行业内选举全职骨干,政府承担协会基本行政费用和全职人员开支。彻底转变食用菌协会功能,实现统计网络化、杜绝程序作假,为行业会员用户提供各类相关信息服务,实现出入会和会费缴纳常态化,防止僵尸会员出现(现在食用菌协会的僵尸成员太多)。
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食用菌协会分会,而是在全国实行产值规模设置,不加入协会者不得享受协会相关权益和信息分享。
信息分享权益,是保护行业群体利益的根本,行业群体利益得到保障,才有可能构建可靠的对外封闭对内开放的服务型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是唯一的真实的。
后面两个大方面,目的都是构建达成第一方面的基础。中国食用菌菌产业规模之大,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无法匹敌的,但也是世界上管理最落后的。由于这个原因,中国既然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管理(也无法照搬,其他配套政策不存在),那就必须创新这个行业的管理模式。现在的行政和协会实际上是流于官场模式了,而且还成天在想搞钱,完全不是为行业而存在的。
事实上,要解决这些问题,靠我一个人的想法和主意显然不够,只有作为行业利益的协调者的食用菌协会出现,才可能实现管理制度的全面和细节性完备,我非常希望这是可能实现的现实,但不幸的是,我目前只能说它是一种幻想。无论在技术层面、资本层面、还是行政层面,还不曾接触到谁有类似的想法和动作。
老在幻想不是悲剧,是悲哀,而且是共同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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