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两年半义务帮朋友接送孩子致其皮肤挫伤 被孩子父母告上法庭!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

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据澎湃新闻报道,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一块接上佳佳(化名),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介绍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采访对话

方弘:好心帮忙,却发生意外。张女士到底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上如何判断?

苏宁律师: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讲,一审判决我们认为确实是存在问题的。从情理上来讲,也是有所欠缺的。关于张女士本人到底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就本案来说,

张女士最终的法律责任正如二审法院的判决中所提到的,这个事故本身如果需要有尽到更大责任的话,佳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更加重大一些。张女士作为一个义务的帮工者,发生这样的意外,本身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免责的。

方弘: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有一些道理,一审法院觉得张女士要承担这个责任,是因为在这次的交通事故当中,张女士违反交通法规,载了两个孩子,所以她有过错也就承担责任了,您怎么看这样的认定?

苏宁律师:确实,很多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的相关人士,都会有这方面的认识,认为张女士本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事实上在我看来,这个案子之所以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结果,其实是在法律适用上进行了不同的选择。

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把民事行为当中的好意同乘,与民事行为当中的帮工导致的损失进行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如果以“好意同乘”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裁判的话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审法院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本次事故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是一个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风险是不能够做出预知或者预判的,所以监护人本身要有一个比较重的监护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张女士其实是接受了佳佳监护人的委托,帮助其监护人尽监护人应当尽的义务,基于这样一个行为,最终对佳佳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帮工如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话,这个损害结果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所以,这是佳佳父母的责任,佳佳的损害当然也就由佳佳的父母自己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也应该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该迁怒于张女士。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多,帮忙接一下小朋友或者是帮忙照看一下孩子,一旦孩子不小心受伤,是不是都要由被帮工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来承担责任,而帮工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苏宁律师:也不是这样的,不管是帮工还是好意同乘,都有一个底线。原则上来讲,帮工的行为是要由被帮工人承担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是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这个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怎么来理解?在具体生活当中,比如我请邻居帮忙接我的孩子,邻居也接了,但是回来以后他可能就自己去做饭,没有很好的照顾两个孩子,孩子跑出去了都不知道,结果孩子受伤了,甚至严重一点找不到了,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可以算是重大过失,就可以追究责任了?因为如果无限的不追究责任,作为家长也确实不放心让别人去帮忙照顾孩子。

苏宁律师:这个界限肯定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意与重大过失的理解,从故意来讲的话没有太大的争议。刚才举的例子,假如我接受别人的委托,把两个未成年人接到自己的家里进行临时照看。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孩子在我做其他事情或者其他工作的时候,跑出去发生了一些损伤或者其他的情况,那就要看我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有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注意义务。

比方说我把孩子带到家里来,然后把家里的门窗都正常关好,只是没有和小朋友待在一个房间里。正常情况下,小朋友不会离开这个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离开了房间,产生了一些损伤的话,就不能算作是重大过失。如果我把孩子带回家来,不做任何的叮嘱,家里的房间门随意的敞开,没有进行正常的锁闭,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离开这个屋子,产生了一些损伤,我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对重大过失的尺度把握,主要是看当事人在通常意义上是不是能够尽到正常的注意或者保护义务,不会对帮工人有额外的要求,说必须把房门反锁,或者说要把孩子固定在某个地方,不需要有这样的特别注意义务,但是基本注意义务是需要的,如果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损害,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结语

实际生活中,相互帮忙接送孩子的常见,但是两年半如一日总是张女士一方接送孩子的情况很少见,而且还经常在张女士家吃饭。就冲着这个热心劲儿,受伤孩子父母也不该为了近4000元把张女士告上法庭,又何况张女士在事发后就主动给了2000元。虽然孩子父母据说是老师,但显然如何学会感恩这是他们需要好好上的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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