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学说 丨 婚前协议怎么签
怎么签
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的婚前以及婚后的一些财产、债务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
“双十一”期间,网上有一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史上最坑婚前协议”,吓跑了男方。
婚前协议,并非爱情的屏障,慢慢被社会大众认可并接受,特别是双方家庭差距悬殊或者再婚的新人。
结婚,并非全无理性,有些协议是可以签的。
在现实面前,一份完善的婚前协议,既能守护婚姻的忠诚完整,也能保护未来可能单身的你。
那婚前协议怎么签,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2年,刘梅(化名)与赵刚(化名)因工作相识。
你来我往相处中,俩人相互倾慕。
赵刚有过一段婚姻,还带着一个儿子,刘梅考虑再三,毅然决定嫁给赵刚。
赵刚是城市本地人,有房有车有存款。
刘梅刚工作不久,涉世未深。
相对来说,他们的婚姻比较理性。
两人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一部分是婚前财产约定。
双方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均归个人单独所有,另一方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在这一部分,赵刚列明了他的五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
赵梅没有列出名下财产。
第二部分是约定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开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收入仍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部分是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婚后仍然由一方单独享有或承担。
第四部分约定,赵刚承诺向刘梅赠与50万元。
(一)赠与条件:1、时间在双方已登记结婚后;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梅恪尽妻子职责,勤恳持家,全心全意照顾家庭成员,视赵刚子女如同已出,多加关爱、包容、支持。
(二)赠与方式:若前述所有条件成就,赵刚将于2013年1月1日前赠与刘梅1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前赠与刘梅20万元,于2017年1月1日前赠与刘梅20万元。
协议约定了赠与的撤销条件,比如刘梅出现家庭暴力、吸毒或者其他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谐因素等。
在刘梅的朋友看来,赵刚就是抠门。
这么有钱,给老婆50万元还分三期。
可是刘梅愿意。
她是真心希望结过婚的赵刚会更珍惜婚姻,守护来之不易的缘分。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刘梅预想的甜蜜。
赵刚一直生长在城市。
刘梅自小在农村长大。
双方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差距过大。
婚后,双方经常吵架,矛盾越积越深。
刘梅控诉赵刚性格暴躁,控制家庭经济,偶尔还有家庭暴力。
赵刚控诉刘梅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对其他家庭成员尖酸刻薄,不关心他儿子,对家庭财产只有索取,没有贡献。
婚后9个月,刘梅离家出走,开始分居生活。
眼看婚姻名存实亡,2015年3月,刘梅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起诉状中,刘梅说赵刚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承诺分期赠与她50万元,已到期30万元,但赵刚只支付了3万元,因此,要求赵刚支付已到期的赠与款余款27万元。
赵刚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对于刘梅要求27万元赠与款,赵刚说,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刘梅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也没有善待他的家庭成员,因此他有权撤销对刘梅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刘梅和赵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互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认为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刘梅要求与赵刚离婚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刘梅和赵刚双方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
不过,对于刘梅要求赵刚支付27万元赠与费用的问题。
法院认为,刘梅和赵刚的赠与合同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对于已经到期的27万元赠与款,赵刚尚未支付。因此,赵刚对该27万元具有任意的单方撤销权。
律师说法
黄举志
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的婚前以及婚后的一些财产、债务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
婚前协议只要是男女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和离婚时是否继续履行要根据协议的内容,结合具体的案情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回到本案中,法院认定这份婚前财产协议中50万元赠与是一份有效的财产赠与协议,适用《合同法》第186条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赵刚在实际转移财产之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符合该条款撤销赠与的规定,该协议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刘梅要求赵刚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赵刚承诺向刘梅赠与50万元,是以结婚以及婚后的状态为附条件,以结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值得探讨。
1919年1月9日林语堂与廖翠凤结婚,他将结婚证书烧掉了,因为"结婚证书只有离婚才用得上"。
现在,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你们也可以签下婚前协议,然后一辈子不去用它。
赵刚和刘梅的这份婚前财产协议,实际上是保护了赵刚的财产不因婚姻破裂而减少,非常具有前瞻性。
那么,婚前协议应该约定哪些事项。
首先,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而非以霸王条款限制另一方的权利;
其次,要合法,涉及身份关系及限制自由的条款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最后,符合实际,有可操作性。
当然了,具体的条款应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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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等,坚持以专业特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