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六招)——“首先查封PK优先债权”
导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六招--“首先查封PK优先债权”,为您详细介绍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优先债权时,是不是采取首先查封的措施就一点胜算也没有?如何精心谋划、排兵布阵,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阳小康的林木公司应向我的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63万元,但林木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现桃桃岛法院准备对林木公司的烟雨楼进行拍卖时,沐小慈以其对林木公司的烟雨楼存在抵押权为由向桃桃岛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其烟雨楼的查封执行。此情形下,我农业公司的债权又该如何实现呢?
王律师:郭总,您别急,先详细说说您的农业公司与阳小康林木公司之间的案件情况吧。
阳小康的林木公司于2017年3月向郭小镜的农业公司购买价值512万元的花、木苗及肥料,约定货款应于2018年1月前付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林木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农业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桃桃岛法院,同时申请保全林木公司名下的烟雨楼。经审理,桃桃岛法院判决林木公司应向农业公司支付货款512万元及违约金51万元共计563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农业公司即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桃桃岛法院裁定查封了林木公司的烟雨楼(桃桃岛法院为首封法院),并准备进行拍卖。此时,案外人沐小慈向桃桃岛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2016年9月林木公司向其借款410万元,提供案涉的烟雨楼进行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其对烟雨楼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其与林木公司的借贷纠纷正由牛家村法院审理当中,因此应当停止对林木公司的烟雨楼的执行。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调查发现,林木公司的烟雨楼确实于2016年9月在桃桃岛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抵押登记,沐小慈是抵押权人。但经律师进一步核实后发现,沐小慈与林木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未经法院裁判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借贷金额是否明确尚无定论。这些因素均涉及到沐小慈是否能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和受偿的范围。遂及时向桃桃岛法院做出异议答辩。并为了最大化保障委托人农业公司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追加查封了林木公司其他生产设备。
后桃桃岛法院经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和处分措施,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优先债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分配。故桃桃岛法院裁定驳回了沐小慈提出的异议。
虽然桃桃岛法院驳回了沐小慈的执行异议,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系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无论抵押担保债权是否明确,只要还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法院在对该抵押财产采取处分措施时,仍应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鉴于此,王律师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先拍卖追加查封的林木公司的其他生产设备,变现价值330万,农业公司实现了部分债权。此时林木公司除了烟雨楼之外,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律师再次申请桃桃岛法院继续对林木公司烟雨楼进行拍卖,桃桃岛法院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
期间,牛家村法院就沐小慈与林木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木公司应偿还沐小慈借款及利息共计355万元,且该案亦进入了执行程序。
对于抵押财产即林木公司的烟雨楼,桃桃岛法院系首先查封的法院,有财产处置权;而牛家村法院系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于是牛家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向桃桃岛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将查封的财产移送至牛家村法院执行。桃桃岛法院收到商请移送函后,经审查,认为抵押财产已进入拍卖程序,不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不予移送。
再之后,桃桃岛法院继续拍卖林木公司的烟雨楼,变现获得820万元,按照优先债权分配给沐小慈的355万元后,剩余部分分配给农业公司232万元。至此,经过一波三折,农业公司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
此次“首先查封”PK“优先债权”,律师使出全面调查、精准把握时机、精巧布局的十成内力,才与法定的“优先债权”斗得旗鼓相当,较好地保证了委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去的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法释〔2016〕6号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发现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债权时,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债权,除了大家熟知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外,在工程建设承包中,承包方可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经确认的优先债权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执行中要注意审查优先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解除或无效,抵押合同随主合同解除或无效,自然就没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3、首先查封法院有权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优先债权法院需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的,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优先债权在其他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通过以上案例和案件分析的详解,相信本期的降龙十八掌第六招之“首先查封PK优先债权”,您已学会了,但也许还有人不禁会产生新的疑问?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又该如何分配呢?如果对分配方案不同意,又该如何救济呢?敬请期待下一期的降龙十八掌第七招为您分解。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吴俞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李 慧
李 慧,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证券行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