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呈现四大难题

2018-10-09 09:08·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近年来,大多数地方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地尝试,逐步建立了一套政府采购全方位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政府采购诸多方面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认识不清、目的不明、体系还不健全等因素,让监管依然存在很大难度。那么,政府采购监管到底难在哪里?对策又何在呢?

采购人行为不规范

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需求方、购买方,是采购活动的强势群体,其拥有的权利让采购人成为不公平竞争和商业贿赂的一大主因。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利用不规范的行政手段干预政府采购。事先没有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利用上级部门或本部门领导之名应急采购,不顾采购程序。为逃避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格高、物品质量差、采购时间周期长、效率低”等诋毁政府采购,或片面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或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为借口,要求自行采购。

二是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和授权证书设定供应商的入门关;提出的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为一家供应商定制;根据自己的偏向确定评标标准中的项目分值和各项目占总分的比重;以不合理的交货期、完工期等条款限制供应商。

三是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在开标现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随意增加减少采购预算,以至部分有实力的公司投标报价不符预算而未能进入评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某个技术参数做讨论时,并不是如此直接,而是比较隐讳地说某某产品,引导专家在打分时倾向于所中意的供应商。

四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或是串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规格、数量、保修期等内容签定合同,降低标准、更改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串通或要求供应商不按签定合同的规格、数量等条款供货验收,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取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以此向供应商谋取好处。

六是采购人在付款环节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结算货款,包括提前随意付款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与供应商串通在项目没有竣工,没有完成项目验收时就提前随意付款,或者在供应商按照要求和时间履行合同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以此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越来越重视,但如何让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好、执行好,一直是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问题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采购单位在采购预算编报上敷衍。有的采购单位没有统筹财力,凭空想象,胡编乱报采购项目,应付差事,没有将资金预算与采购预算统一起来,漏报、空报、瞒报现象严重,使采购预算不能如实、完整地反映预算单位的采购活动,致使在实际工作中采购预算执行困难。

二是在采购预算执行上乏力。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预算的漏报、空报、瞒报行为,导致采购单位要么不执行采购预算,要么对采购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甚至突破采购预算,出现赊账、拖欠或克扣采购资金等行为,软化了采购预算的约束力,损伤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声誉。

三是在采购监督管理上失控。正因为采购预算编制不实,在执行过程中随意突破,藐视了采购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监管部门失去采购预算这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作支撑,监管乏力,无法评价采购绩效。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之一,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经营目的,因而可能会产生种种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按投标时间顺序可以为分为三类。

一是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不遵守开标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与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行为的。

二是投标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恶意质疑、投诉;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按合同规定施工,无故拖延工期;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降低质量等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是与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评标专家监管难

评标专家在采购中作为第三方,拥有采购结果的决定权,但在实际中,权与责的不平衡,让专家的履职与监督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权大责小,要凭良心。评标专家掌握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质疑也罢,投诉也好,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其何干?即使项目砸锅了,专家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专家不专,良莠不齐。虽然相关法律制度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只靠专家的道德、良心予以保障,规定等于空话。在专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某些供应商甚至可以把所有专家均纳入公关范围,这就导致了有的专家在这次评标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标过程中却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三是时间有限,影响公正判断。每次招标少则5—6家,多则十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对招标文件的统计中发现,每份投标文件至少10万—30万字,有些投标文件多达60万—70万字。即使剔除一些商务文件(如各种证书复印件等只需浏览内容),每次需要评审的投标文件字数也仍然不少。专家不易在短时间内审阅完所有投标文件,并对其方案优劣、设备选型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四是人为因素,无法杜绝。即使评标办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在一些重大项目评标前,无一例外地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但也很难保证每次都能得到客观而公正的结果。如某评标专家对其中意的投标人的打分全部取上限,而对别的投标人全部取下限,累计后的差值足已否定其他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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