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同级或下级事业单位干活能否直接拨付工作经费?

问题:

我是参公的二级预算事业单位,有项目预算,但项目业务是委托同级或下级事业单位去做,他们开支有人工费、材料费等,我单位直接把款打给他们,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发票开给我,检查说二级预算单位没有权力再往下拨款,直接转款做法不对,但是业务只有他们才能做,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项目支出均为单位其工作职能。

回复:

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各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应当符合细化到项目和单位的基本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第规定:“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因此,群友所在参公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根据本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7〕96号)“对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之第二小点“规范委托事项管理”有关意见: “除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外,机关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或直接提供的服务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或本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也不得将相关项目支出直接列入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对于确因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受托单位完成相关任务,向其支付合理、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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