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海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拟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启动治疗性医院制剂(以下简称“医院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申报工作,并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
《通知》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是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院制剂批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制剂单位能够充分保证供应的医院制剂。(三)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医院制剂;(四)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七)国家、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医院制剂申请确定程序:提供材料→专家评审→备案执行提供材料: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配制证明文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专家评审: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组织专家对原已纳入各地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新增的医院制剂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院制剂名单。(三) 备案执行。医院制剂确定后,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备案,统一编码后维护进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备案核准的医院制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年9月份自行申报。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负责通知有关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将附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PDF版及电子版)及汇总表(医保局盖章的PDF版及电子版)一并汇总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