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发票未到应该暂估入账吗?

一、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4项: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月末发票未到的采购业务,但实际上这违背了会计的可靠性原则。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暂估入账应该是会计处理模式和税务处理模式差异的一种妥协调节,税务上只认发票,而会计上根据客观性原则,只要有可以确认相关债务的真实单据就可以了。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在应用指南中对应付账款的定义也确实没有必须凭发票确认债务的要求。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时也不会要求以取得发票为要件,而都是以合同及履约情况作为确认债权债务的依据。

四、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其他发票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入账,而且可以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以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借:其他应收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发票未到

下月初也就不存在用红字冲销的情形,也避免了很多会计经常忘记或懒于下月初进行红字冲销的情况发生。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其他发票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发票未到

贷:应付账款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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