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这两个问题在制度初期,确实曾经困扰过很多的人,还导致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退保现象,在东莞市社保局长安分局记者发现,农民工退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辞职,辞职之后养老关系就自动中断了。但在以前没有专门的养老关系转移政策,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比较低还没有上升到全国统筹,劳动人口跨省就业流动时,不同省份养老保险规定不同,所以,各省之间或者不同制度之间养老保险关系及权益的转移接续不畅,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那么上面提到的这两个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一、跨地区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续

也就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它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怎么样转移接续的。2010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在回老家或者是迁徒到其他地方之前,就已经达到了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那么它就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只能一直在他参保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第二、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继续就业参保的,那么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该为他及时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那么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那么为他及时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该在他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的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他的新参保的地方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者是在新的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时候,那么就将这些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的本金和利息,转移归集到他原来参保的这个地方

第四、那么第四种情况就是参保人员,他经过县级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进行工作调动的话,并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那么是不受我们刚刚讲的以上的年龄的规定限制的。那么他应该在调入地及时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那么根据以上的这样几种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它相应的参保缴纳的资金应该怎么处理呢?

二、转移过程中相应参保缴纳的资金的处理办法

那么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而单位当时按照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形成的统筹基金的部分中,其中的12%随同个人起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那么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我们刚才讲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以后,那么最终退休该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呢?这里又要具体的分为四种情况

三、最终退休后去哪里领取养老金?这里又要具体的分为四种情况

(一)去哪儿领取养老保险

1、如果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在他的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就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2、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那么他就在这个地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它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还没有十年,那么就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地,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4、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既不在户籍所在地,而且它在每一个参保地的累计的缴费年限,都达不到十年,那么最终就将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的资金全部归集到,最终它的户籍所在地那么由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先后参加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那最终他的养老金该怎么计算呢?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的。比如说很多的农民工,他们在城镇打工的时候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当他们回到农村的家乡,大部分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最终他们的养老金的领取,就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区别计算。

第一,如果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了15年,那么它就符合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就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进行计算。而如果他后来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它在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里的全部储存额,包括他的个人缴费以及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相应的利息全部转移到他所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然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进行养老金的发放。

如果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接着他又回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就将他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中去,那么当总共的缴费时间满15年以后,最终就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进行养老金的领取。同时他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的钱,也就是我们前面给大家讲过的,每个月提交个人工资的8%,以及相应的利息,那么这部分钱是一起都转到他所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最后进行计发的。

第二,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条件

农民工的就业我们知道,其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他现在可能离开城市,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是过几年可能又会回到城市工作,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以,为了减少参保者每流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的麻烦,同时也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养老保险转移的经办成本。所以我们的制度规定,这种跨制度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要在最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也就是说最终你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才一次性的进行养老关系的结转,从而也给参保者留出了充分考虑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参加两种或以上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及处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制度的公平性和待遇计发的非重叠性,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制度。打个比方,一个农民工在某一年,它既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在家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在这一段重复的参保缴费的时段,到时当他在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时候,经办机构就会只计算他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他在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时段是不予以认可的。当然他重复参保所缴的个人的缴费和集体补助会退还给他本人。不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参保信息的这种跨省跨地区的共享,那么现在这种重复参保的情况将不再可能发生,当然如果参保者因为流动的关系,可能想了解自己过去的参保信息,那么我们这里讲有两个途径,

第四,查询过去参保信息

一是你要记准你曾经工作的城市,那么直接通过拨打当地的电话12333进行咨询,你就可以知道你的养老的相应的权益,那么第二种方式,你也可以直接登录人社部的政府网站(www.mohrss.gov.cn)

那么在地方人社部门这样一个菜单下面,选择相应的省份进行查询。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我们的参保者就可以非常快捷地查询到它相应的养老保险的信息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