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无效施工合同应按什么标准计付利息?——基于最高院及上海市各级法院相关案例的研读
(4)对承包人而言,如合同中约定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计付标准的,则在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时候,也应就发包人未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约定相应的利息计付标准,以便争取在涉诉时以结算协议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主张工程款利息。
作者介绍
蔡诗怡律师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部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济大学工学学士,专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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