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农村土地流转,又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建设而进行的征收工作也相应快速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征收已经流转的土地,当流转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几种主要的流转情形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四大类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的流转,只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就不应当发生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所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主要看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还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谁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补偿款就该属于谁。

不同流转方式下的补偿款分配

转包

承包地转包,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接包,因此:

1.接包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接包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接包人新修建或者是接包人从转包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接包人。

出租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与转包不同,出租一般是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

1.对于安置补助费,如果承租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承租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补助费;

2. 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新修建或者是承租人从出租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承租人。

互换

承包地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由于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承包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双方与发包方在互换的土地上各自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互换后的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当归新实际承包方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已经交接清楚,其补偿费由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转让

承包地的转让,是指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户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转让后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属于“新接手”的农户。

入股

承包地的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并未变更,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让的效果,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当归属于上述的公司或合作社。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流转时应当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流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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