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
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改造。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5权利本位论[中南财大2018年研]
答:权利本位论,是指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权利本位论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要行为人承担和履行义务就必须使其有承担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资格和可能,即行为人有生存和活动的权利,有作出一定行为而不被干涉或阻止的自由。②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引申出来的。③义务应是为适应权利而设定的。
6大陆法系[中南财大2016年研]
答: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②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③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④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⑤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7五服制[中南财大2010、2007年研]
答:五服,是指在宗法伦理与法制下形成的五种丧服,具体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有服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尊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存留养亲[中南财大2009、2007、2005年研]
答:存留养亲,又称留养,是指罪犯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重病而缺乏独立的谋生能力,而家中又无成年男子侍奉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执行罪犯的刑罚,命其回家赡养老人。这是法律与家族伦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首先正式确立于《北魏律》中,并为后代法律所沿袭,一直到清末。
9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中南财大2019年研]
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的优点有: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掌握和遵守,内容比较稳定。缺点是:制定和修改较难,适应性比较差,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的要求。
(2)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一般而言,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是刚性宪法,因为采用了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并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3)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成文宪法是就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言的,与不成文宪法相对;而刚性宪法是就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而言的,与柔性宪法相对。
②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制定、修改的程序均较为严格。
10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2010年研]
答:不成文宪法,又称“普通法”的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