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双方和解、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在很多自诉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会进行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和解或者调解之后,自诉人都会撤回起诉。那么,撤回起诉之后,反悔了,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再次提起刑事自诉吗?
一、重婚案双方和解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在王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中,自诉人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和关某两人主动和解,后关某主动自愿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于是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但是,在撤回起诉之后,关某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继续要求法院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关某还能不能再次提起诉讼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回起诉,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在该案中,因关某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关某与被告人王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不属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情形。现其又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经过法院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拒绝撤回起诉,坚持起诉,因此,法院裁定对关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可以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但是,撤诉之后还能不能再次起诉,首先取决于撤诉的原因,只有因为证据不足的原因撤回起诉的,才可以再次起诉。
三、除了证据不足原因撤诉外,不能再次起诉。
除了因为证据不足原因撤诉之外,不论是其他任何原因撤诉,都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
例如,在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某的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因考虑到陈某精神有问题而自愿撤回起诉,法院审查之后,作出裁定,认为刘某撤回控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自诉人撤回起诉。
在撤回起诉之后,刘某和陈某又闹掰了,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除了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之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因为陈某精神不正常而自愿撤诉,非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四、再次起诉,需要提供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在当事人撤回起诉之后,还能不能再次起诉,除了要考虑撤诉原因是“因证据不足”这个前提条件之外,还需要考虑再次起诉的证据状况,只有提供了新证据,且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才会受理。
例如,在徐某涉嫌侵占罪一案中,胡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徐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证据不足,于是裁定驳回对胡某的起诉。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审查发现证据不足,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否则裁定驳回起诉。在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之后,自诉人只有提供了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再次提起自诉,法院才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以自诉人没有提供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五、小结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一般是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要再次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因为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且再次起诉时提供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当事人之间和解后撤诉,是不能再次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