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纳税看发票,款项未付不干扰!

建筑财税之家

专注服务于建筑财务人员
89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问:在财税〔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款中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是指实际付款金额还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还是发票开具金额,或者需要同时具备付款加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也就意味着,总包方只有拿到了分包发票,才可以差额纳税。
异地施工时总包方按照差额预缴增值税,主要是为了避免施工方(含总包和分包)在施工地重复纳税。不论总包方是否支付了分包款,分包方开具发票之后,按照规定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分包款是否支付,并不构成总包方差额纳税额必要条件。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