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无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不要慌,企业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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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张乐

编者按:今天的案例,虽然也涉及到燃气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但在其中通过政府介入,增加了案情的复杂性。本案中,燃气企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起一些启发。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角水公司(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火鸣县住建局(一审被告)、火鸣县人民政府(一审被告)

二、案件事实

2006年7月31日,火鸣县规划建设局与宫水公司签署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范围为火鸣县辖区内。

2008年,应火鸣县政府税留当地的要求,宫水公司在火鸣县成立角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管道安装。

2008年9月,火鸣县规划局批复同意宫水公司建设在火鸣县辖区内的管道燃气工程。之后上述管道燃气工程由角水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宫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的。之后,角水公司对上述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完毕的小区进行供气。

2011年11月,火鸣县住建局,因宫水公司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出具《整改通知书》。同时要求宫水公司对已经供气经营的小区,必须严格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持续,稳定保证质量地供气。

2013年1月10日,火鸣县住建局作出《复函》:鉴于从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到核定选址及落实用地需要一段时间等客观原因,同意宫水公司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以边完善证照边施工。

2017年7月31日,火鸣县住建局向角水公司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罚款五十万元。角水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火鸣县政府受理后决定维持行政处罚。角水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火鸣县住建局与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燃气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燃气设施才能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与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而制定燃气专项规划是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火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未制定燃气专项规划,宫水公司按照规定申请解决气源厂用地问题,也一直未给以解决,因此角水公司无法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有不可归责于上诉人的原因,且上诉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是被上诉人一直知晓并有同意其持续供气的意思表示的。被上诉人火鸣县政府不应在实现其税留当地目的后,再由住建局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行政协议的纠纷问题。

四、裁判结果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律师解析

不同于其他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而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该案例的特殊点在于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原因可归责于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多次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气源厂用地而未得到批复一直不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也多次发文表示同意其边完善证照边施工,并要求燃气企业对已供气区域继续平稳供气。上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表态充分证明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非企业自身的原因,并在二审中得到法院的认可,撤销对燃气企业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提醒燃气企业,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在因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不满足,一直无法办理的情况,留存相关证据,请求主管部门出具未满足条件原因复函。在得到其同意边完善证照边经营的书面回复后,可以暂时性的经营燃气。

另外,本案中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应当受到谴责。明确发文表示同意其边完善证照边施工,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燃气企业来说,明显损害了其信赖利益,如此的“营商环境”显然不可取!二审法院在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明确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燃气公司的利益,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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