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法官说法之十五】洗碗机漏水 责任谁负

                         济南历城法院 前天

刚交付的新房,碰巧赶上“双十一”,房主乐悠悠地下单网购了一台大牌洗碗机,没成想洗碗机安装后的第二天,就被物业告知“家里发大水了”。房主是又气又急,因为赔偿事宜与厂家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厂家诉至历城法院。近日,历城法院华山法庭审结该案,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 日,毛某某在京东商城某旗舰店购买某家用电器公司生产的洗碗机一台,包安装。2020年11月21 日,安装工程师上门进行洗碗机的安装服务工作。2020年11 月22日,毛某某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得知家中室内已满水,毛某某赶到后发现该房全屋被水浸泡,地板、墙壁、门、门框均被泡裂,甚至水流已漫延至楼下邻居,给毛某某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经物业公司检查,发现漏水点系洗碗机安装处的三通水阀,洗碗机的安装工程师也对该处漏水点进行了确认。这处房产系毛某某购买的精装修房,本案事故发生时,该房产刚交付,经询问开发商得知,本次漏水造成的毁损过于严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不会低于35000元。毛某某与某家用电器公司自行协商未果,诉至历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家用电器公司赔偿毛某某经济损失35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1 日,毛某某在京东商城某旗舰店购买某家用电器公司生产的全自动家用嵌入式洗碗机一台,2020年11 月22日,毛某某积极与某家用电器公司客服反映室内漏水事宜。2021年2月5日,某家用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勘验,认可因管件丝断裂导致室内漏水、家具被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历城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家用电器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给毛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毛某某负担。
主审法官
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庭长 
审判员  尹受丽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毛某某购买某家用电器公司生产的洗碗机并接受其安装服务,安装结束后,因安装处管件丝断裂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积极向生产者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行协商索赔未果后寻求法院救济,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某家用电器公司积极配合,派工作人员上门勘验确认,多次协商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赔付毛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
本案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经营者履行义务不当时可通过自行协商、求助消协、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经营者在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义务,诚信经营,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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