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说法|配偶去世后,在世一方能否修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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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问
我80多岁了,有两闺女一儿子,儿子早年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孙女。两年前我老伴去世,去世前和我去做了遗嘱公证:在我俩都去世后,把我们一套房子给两个闺女平分。我感觉当时考虑得不全面,没给孙女留下什么。所以现在想要修改遗嘱,希望能给孙女一部分房产。那我能修改遗嘱吗?如果想要修改,应该怎么办?
答
问
我的老板以工作能力不够为由调岗降薪一半(我在此岗位工作两年半多),我为了照顾家庭同意了,在新岗位上才工作半个月,没有违纪违法,老板又说要解雇我,但又不按员工说的一年一个月赔偿,更不用说按劳动法给与赔偿了,不出具书面解雇报告,也不安排上班,这个要怎么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
问
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去年底就已经到期了,但是老板一直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想问,我要不要主动提出续签?如果不续签我能被认定为事实用工吗?
你与单位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你补签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者依法可主张二倍工资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16)桂0311民初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