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说法|配偶去世后,在世一方能否修改遗嘱?

原创 崔保华 实战辩词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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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0多岁了,有两闺女一儿子,儿子早年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孙女。两年前我老伴去世,去世前和我去做了遗嘱公证:在我俩都去世后,把我们一套房子给两个闺女平分。我感觉当时考虑得不全面,没给孙女留下什么。所以现在想要修改遗嘱,希望能给孙女一部分房产。那我能修改遗嘱吗?如果想要修改,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老人可以在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范围内修改自己的遗嘱内容。既可以通过公证遗嘱,亦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等合法方式,对原公证遗嘱与个人份额相关的内容进行撤回或变更。
理由如下:1、《民法典》授予遗嘱人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力;2、对旧公证遗嘱内容的撤回、变更,形式上不限于公证遗嘱方式;3、本案中二老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但该遗嘱内容并非不可分割,其中对于老人配偶份额部分二老达成的一致处分意见不可变更,但对于老人自己的份额部分其有权力进行撤回或变更;4、二老的孙女,在继承法的顺位上,属于代位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两个女儿的地位相同,老人的想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合乎人之常情。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8)桂02民终4064号

我的老板以工作能力不够为由调岗降薪一半(我在此岗位工作两年半多),我为了照顾家庭同意了,在新岗位上才工作半个月,没有违纪违法,老板又说要解雇我,但又不按员工说的一年一个月赔偿,更不用说按劳动法给与赔偿了,不出具书面解雇报告,也不安排上班,这个要怎么维权呢?

公司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辞退方式。用人单位解雇你的前提有两个:1、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工作;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还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你调整工作岗位前后均不能胜任工作,则其无权解决劳动合同,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你可以书面形式(如短信、微信或邮政快递)要求单位给你安排工作,如果单位明确不让你上班,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去年底就已经到期了,但是老板一直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想问,我要不要主动提出续签?如果不续签我能被认定为事实用工吗?

你与单位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你补签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者依法可主张二倍工资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16)桂0311民初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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