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破坏他人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作者:姜向阳 张烨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2010年10月发生了中国互联网史上的“3Q大战”,腾讯与奇虎360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诉讼之路。在“扣扣保镖案”中腾讯公司以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其商业模式为由,向奇虎360公司索赔1.25亿,案件备受关注,最终以认定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落幕。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障自由竞争,竞争的过程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模仿、超越的过程;而商业模式是企业在实践中总结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禁止模仿他人商业模式的行为,但是对破坏商业模式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商业模式虽不可独占,但具有正当性,破坏商业模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商业模式并非一种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对其主张独占权。但正当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性,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恶意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一、腾讯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信息服务,是“腾讯QQ”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开发QQ软件,以该软件为核心搭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业务平台,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以此创造商业机会并取得相关广告收入。

二、2010年10月,腾讯公司发现被告奇虎公司通过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扣扣保镖”软件下载,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设有“给QQ体检”、“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安装后就会自动对QQ进行体检,进而宣布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并借机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以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三、奇虎公司的扣扣保镖大量传播和应用,用户按照扣扣保镖的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后,导致腾讯公司QQ软件相关功能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腾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针对原告专门开发的软件破坏了原告合法运行的QQ软件的完整性,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奇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各项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五、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商业模式本质是一种企业的竞争行为,在倡导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要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就具有正当性,应受法律保护,他人虽可以模仿,但不得破坏。

本案中,腾讯公司所采取的“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即是一种互联网行业惯用的商业模式,QQ软件是这一模式的核心部分。奇虎公司作为竞争关系公司,针对该软件开发并推广扣扣保镖,客观上破坏了腾讯QQ功能的完整性,进而减少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破坏腾讯公司原有的商业模式,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 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一种竞争行为,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正当性,应受法律保护。商业模式受到破坏时,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 不能以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为由主张对其享有独占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仅从禁止和救济的角度出发,而不是赋予经营者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因此,单纯模仿商业模式应属合法的竞争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认定上诉人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谋取市场利益,通过开发QQ软件,以该软件为核心搭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业务平台,并提供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吸引相关消费者体验、使用其增值业务,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以此创造商业机会并取得相关广告收入。这种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事实上,本案上诉人也采用这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

延伸阅读

以下为互联网领域的两个相似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均认为商业模式属于合法权益,虽不能主张独占权,但破坏商业模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银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85号] ,该院认为:“关于商业模式,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自由竞争,而模仿自由是竞争自由的重要内容。竞争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模仿过程,是对他人已取得的成果包括产品或者思想的利用。模仿自由是推动文化和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但是,一概地放任模仿反而会阻碍文化和经济的创新发展,为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应运而生,这些法律的特点都是赋予特定主体对特定法律利益享有垄断权,排除他人在该利益上的竞争和模仿。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具有保护市场成果的作用,但是,与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为经营者创设一种独占的权利,而是从禁止和救济的消极角度保护相关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和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商业模式是企业创造价值的商业逻辑,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其本质是企业的竞争行为。正当的商业模式属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合法权益并非法定的权利,经营者对其并不享有垄断权。本案中,银湾科技公司主张的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关于生产“警银亭”的商业创意及商业流程。首先,该商业模式不构成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银湾科技公司不享有独占权。其次,尽管该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商业模式的保护是通过禁止破坏该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予以保护,而不是赋予经营者独占或垄断该商业模式的权利。”

案例二: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4号],该院认为:关于“极轻模式”拦截源网站视频片头广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目前视频网站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免费+广告”的运营模式,即以免费的服务吸引网络用户,再利用网络用户资源经营广告以实现盈利,该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且不会损害网络用户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而“极轻模式”拦截视频片头广告的功能,虽然会提升网络用户观看视频节目的体验,增加北京暴风公司网站的吸引力,但显然也因此对视频网站普遍使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影响与干扰,进而直接导致深圳迅雷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符合构成不正当竟争的两个条件,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