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女主播诈骗52万余元 21名被告人被判
本报7月19日讯 “哥哥,帮我完成这次的现场直播任务吧。如果我成为现场直播的首位,我会见你的! ”“PK要输了,你快帮帮我! ”王某从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位“主播”,紧接着就被拉进了“直播间”。面对直白的诱导,王某按捺不住冲动情绪,按下了充值键,一个月内被骗27000多元——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邓某等21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一案,21名被告人获刑。
邓某于2019年7月在南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为骗取钱财,他以公司名义招募女主播和经纪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邓某在公司中设立多个直播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组长、一名主播和若干名经纪人组成,组长负责每个团队的工作安排,主播负责在各大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配合组长和经纪人的工作,组长和经纪人冒用主播的身份,使用主播的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经纪人就是女主播本人,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将被害人诱骗至直播间内观看女主播的直播。
组长和经纪人、主播相互配合,采用装可怜、谈感情、女主播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虚假打赏烘托气氛、与其他主播PK等各种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给主播打赏。
接到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办,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警方查明,被告人邓某共骗取王某等2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艾某婷等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邓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许某珍等12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邓某明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市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20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零二十五天不等刑期,并处32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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