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账务处理
电影行业产业链简述
1.制片商: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将资金、演员、剧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电影后投放市场。例如中影、上影、华谊、小马奔腾等。
2.发行商: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互联网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发行商也可以以中间人身份向制片商收取代理费。例如中影、华夏、保利博纳等均为目前规模较大的发行商。
3.院线: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对各连锁影院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机构。例如万达院线、中影星美等。
4.电影衍生产品:也称电影后产品,主要包括电影人物模型、玩具、游戏、电影基地、主题公园、互联网影视投融资平台等。
5.分账制:目前电影业较为常见的一种盈利分配方式,即将电影票房收入在扣除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在制片商、发行商、院线与放映方(电影院)之间进行分配,业内通常按制片公司37%-39%,发行公司4%-6%,院线5%-7%,电影院50%-52%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且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字[2011]992号)规定,“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案例分析
我们假设一部影片的制作成本为4000万,共有两个投资方,其中投资方A投资800万元,享受20%的受益权,投资方B投资1200万,享受 30%的受益权,剩余投资及受益权均由制作方承担。在该影片发行过程中产生2000万的宣发成本。最终,该影片取得的票房收入扣除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20000万。按照我们对现行影视行业的普遍做法分析,存在“发行方分账模式”和“制作方分账模式”两种操作办法。我们以该案例为基础,分别讨论两种分账模式的财税处理及可能出现的财税风险。
(一)发行方分账模式
以上是发行方分账模式下的主要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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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归属于投资方A的分账款=(20000-4000-2000)×20%=2800万元归属于投资方B的分账款=(20000-4000-2000)×30%=4200万元
在这种模式下,制作方C接受投资方A、B的投资款共计2000万,按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核算。发行方D将从各大院线收到的票房收入净额20000万确认为收入,并直接进行分账。
投资方的投资款支付给制作方,分账时其应取得的收益款由发行方支付,原投资款由制作方支付,其中从发行方收到的分账款确认为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行方D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完成对投资方A、B的分账后,发行方D将余款全部付于制作方C,制作方C将收到款项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发行方D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另外,制作方C需向各投资方支付其初始投资款,并向发行方支付发行费用。发行方D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制作方C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投资方(以投资方A为例)
(1)对制作方投资时:
借:预付制片款800
贷:银行存款800
(2)收到发行方分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3)收到制作方归还的初始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800
贷:预付制片款800
投资方A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利润2000万元。
2.制作方
(1)收到投资方的投资(以投资方A为例):
借:银行存款800
贷:预收制片款800
(2)收到发行方D的分账款:
借:银行存款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3)支付影片的发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4)支付投资方初始投资款(以投资方A为例):
借:预收制片款800
贷:银行存款800
制作方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5000万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利润9000万元。
3.发行方
(1)收到院线的票房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2)向投资方分账(以投资方A为例):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3)向制作方C分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4)收到发行费用: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发行方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2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0000万元,利润2000万元。
(二)制作方分账模式
以上是制作方分账模式的主要资金流向。
与发行方分账模式不同,在制作方分账模式下,发行方D先将发行收入20000万支付给制作方C,制作方C确认收入并开票后,再依据投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账。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投资方账务处理同发行方分账模式
2.制作方
(1)收到发行方D转付的票房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2)支付投资方分账款(以投资方A为例):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预收制片款800
贷:银行存款2,800
(3)支付发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制作方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1000万元,利润为9000万元。
3.发行方
(1)收到票房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2)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制作方C: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3)收到发行费用: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发行方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2000万元,成本20000万元,利润2000万元。
股权质押协议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307/6151045013003114.shtm
股权转让协议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307/8103031011003056.shtm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307/8102043011003056.shtm
收购公司尽调主要内容和流程(附详细清单)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09/7012142021003113.shtm
企业注销清算申报表(实例填写模版) https://wenku.baidu.com/view/b6cef702bc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7.html
财务公司注册变更注销办理事项证件资料凭证交接明细表 https://wenku.baidu.com/view/2a05a2d2ca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6d
公司注册前准备工作流程资料 https://wenku.baidu.com/view/e6557fa3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0b
企业简易注销、一般注销办理流程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618/8142142121003111.shtm
公司注册前发生的收入,账务处理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621/8110020113003112.shtm
外商食品贸易公司注册流程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531/6011122041003153.shtm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行收入来自众多的传媒客户,甲方应逐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根据配比原则,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
如果以卖断方式将版权转让给发行公司或播放平台,应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扣除全部成本。
(2)乙方的账务处理
支付投资款借:预付制片款1886.79万元(2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3.21万元(2000/1.06×6%)
贷:银行存款2000万元
制作完成,付清最后一笔投资款,将“预付制片款”转入“库存商品——著作权”。借:库存商品——著作权1886.79万元
贷:预付制片款1886.79万元
乙方从甲方取得分配收入借:银行存款6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5660.3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9.62万元(6000/1.06×6%)
借:主营业务成本1886.79万元
贷:库存商品——著作权1886.79万元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入结算时间,确认分成收入。乙方作为共同投资方,收益的实现原理与甲方相同,因此投资成本的结转也应参照制片方作会计处理。
02制片方拥有全部著作权
此种模式下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前种模式相同,不再赘述。增值税方面,根据联合制作协议,投资方不拥有著作权,而是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入。可见,投资方尽管不拥有著作权,但拥有收益权。由于制作方的收益要与投资方分享,因此,支付给投资方的收益,应属于制片方的成本。当投资方的收益全部收回,则投资方的收益权利将终止。
《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该规定,投资方的出资额应作为购买影视作品收益权而支付的对价,制片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计提销项税,适用税率6%,由制片方向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片方作为库存商品备抵。投资方转让收益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制片方的营业成本,由投资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计提销项税额,并向制片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影视策划
制片公司常常聘请影视咨询公司提供创意服务和宣传策划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包括为制片方寻找、推荐艺人并负责艺人形象策划、角色定位策划、拍摄过程中配合剧组提供其他创意策划、指导和管理统筹策划工作、影片发行前的宣传策划等。策划费通常按照影视作品收益(收入-制作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也可以是固定金额。如果因策划方案给制片方带来损失,策划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制片方会要求策划方缴纳金额很高的履约保证金,如果项目失败,则策划方应承担的损失由甲方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给策划方。策划方取得的咨询费收入按照“咨询服务”计提销项税额。
4委托摄制
制片商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摄制服务,发生的服务费计入生产成本。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关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之规定,受托为制片商提供影视制作服务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5电影播放
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关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之规定,影院、电视台、互联网播放平台取得的票房收入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影放映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6艺人及经纪公司
导演、制片、编剧、演员等影片核心人力资源包括雇员制和非雇员制两种。雇员制下,顾名思义支付的是工资薪金;非雇员制主要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由艺人或艺人注册的企业(公司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与公司签订协议,二是由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与制片商签订服务协议,经纪公司再与艺人或艺人注册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雇员制下,制片商直接向个人支付报酬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但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非雇员制下,无论何种模式,艺人、艺人的企业、经纪公司取得的收入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利润及其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则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境外导演或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制片厂签约,提供相关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属于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制片厂向其支付费用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需注意,对于艺术家活动的税收协定问题,并不适用的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外国艺术家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艺术家活动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演艺人员从事的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也无论艺术家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中国均有权依据税收国内法对其所得征税。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四条。
7发行商
发行商从制片商买断版权,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发行商在影片发行过程中取得的各类广告收入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发行商提供渠道代理服务的,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销项税。
8院线
目前,院线较多以公司形式存在,例如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等。院线收入主要有票房分账收入、广告服务收入、加盟收入等。院线不提供播映服务,而是为旗下子公司(电影院)提供品牌和经营管理服务,按照“企业管理服务”计提销项税。随着单银幕票房持续增长并接近饱和,各大院线通过发展加盟商方式实施扩张,院线因此向加盟电影院收取的加盟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提销项税额。
9电影院
电影院提供的放映服务取得的全部票房收入,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提销项税额。电影院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电影院分配给制厂商、发行商、院线的票房收入,应由制片商、发行商、院线向电影院开具增值税发票,电影院作为营业成本处理。
实务中,电影院经常以电影卡、电影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字[2011]992号)明确:“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目前,电影院放映广告基本由影院组织,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影院的卖品、场地租赁等其他收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不动产经营租赁”等缴纳增值税。
10在线售票方
在线购买电影票日益受到消费者偏爱,常见的微信电影票、格拉瓦生活网等在线售票,不仅操作便捷,而且价格优惠。在线售票方根据销售业绩取得的代理服务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销项税。
影视剧组财务管理制度
摄制组预算需经制片方领导审核通过,由制片人监督管理,由制片主任执行并管理各项预算。所有制片及财务人员对制片人负责。
1、认真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政策,按国家税法规定监督管理个人所得税,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2、严格执行摄制组预算,所有预算内的经费开支,须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制片主任核准并签字后向会计借款或报销。
3、制片主任、各部门长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手续及程序,及时报帐,按时结帐,使生产制作规范化。
4、临时紧急开支,应事先口头报告,说明用途、金额,事后报销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口头报告金额。
5、借款使用后必须及时报帐,如借款3天后未使用或还有余款未用,应及时向会计报帐后,再另借款。
6、凡购置器材和固定资产的,必须开列清单,经制片主任批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登记,并将清单交会计存查,方可报销。
7、报销单据凭税务部门制订的统一发票。如部分零星物品,食品需要在农贸集市或小摊贩处购买而无正式发票时,亦应开具有效收据需经手本人、财务人员、(使用者)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按程序报销。
8、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返回驻地就餐时,每人每日误餐费不得超过xx元(早餐x元,中、晚餐各xx元)。未经制片部门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9、各部门因公在市内办事,均由剧组派车,演职员未经许可不得报销出租车票和私车汽油费。外地演职员来组,火车硬卧票或飞机票视情况须事先请示批准经制片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10、通讯费,各部门长根据工作需要定额报销。
11、财务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工作,准时上报月报表、费用分割单并及时汇报财务情况。前期拍摄工作结束,协助制片主任完成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上报固定资产目录表,结清剧组全部账目并经制片方审核通过后工作结束。
12、制片人和制片主任对摄制组总预算负全部责任,如有不合理超支要承担相应处罚。本剧后期制作全部完成交片后经审查通过,制片人和制片主任的工作结束。
13、以上制度,除与各演职与剧组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上各项财务制度。
目前,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银幕数量、观影人次均位居世界第一。但要清醒认识到,在电影产业收益、产业链完善度等方面,我国电影产业与世界电影强国仍有差距,同时也存在巨大潜力。在网络技术与数字通信飞速发展的时代,更需把握电影产业发展新机遇。
一、蓬勃发展的中国电影产业
近年来,《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规法律相继出台。电影市场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新老电影公司百舸争流、竞争奋进的局面。电影工业基础不断夯实,技术水准不断提升,各类数字影视制作基地纷纷建立,数字影院普及到县,我国3D银幕数量稳居世界第一。通过“一带一路”交流、电影节、国际展映等方式,我国电影产业的国际影响力稳步提高。
面向未来,中国电影观众与市场的不断成熟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中国电影消费内需强大,受众观影需求日益增长,2018年观影人次达17.16亿,但人均仅为1.23次,提升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国内资本投资电影活跃,当下已有1.2万多家影视公司,讲好故事、演好角色、打动人心、赢得口碑,已逐渐成为电影市场的创作主导。全行业将更加注重电影的社会效益,良好口碑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带来电影产业的良性循环。
二、抢抓先机,实现“由大到强”
中国电影产业要实现“由大到强”的跨越式发展,要抓住新时代新机遇,领先一步,方能实现电影强国的目标。
从黑白到彩色,从平面到立体,从胶片到数字,电影产业的发展进步始终贯穿着科技、艺术的交融与革新。好莱坞电影《阿凡达》开发出领先世界的3D虚拟影像摄影、面部表演捕捉等技术,以逼真视效震撼世界;《流浪地球》以高水准特效、具有中国内涵的故事,在海内外口碑票房双丰收。裸眼3D/4D技术、虚拟现实的VR技术、混合现实的MR技术、全息技术、全景声技术等,为实现电影技术的突破提供了新机遇。
在电影宣发领域,发行企业要及时研究受众观影心理与分层的变化,多样化地进行电影宣推,及早做好老电影、复映电影、文艺电影等分众电影市场渠道。同时,电影宣发要“走出去”,抓住推广机遇,讲好中国故事,抢占被国外院线忽略的“冷”档期、细分观影市场。
三、未来,电影行业市场会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呢?
1、国内资本充裕有利于电影行业加速发展
目前,我国国内资本较为充裕,且外部资本投资电影行业的意愿较强,对高度依赖资本投入的电影行业形成了有利的发展环境。电影产业投融资渠道拓展,不仅有利于电影制片产业发展,为电影企业进一步延伸产业链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2、城市化进程加速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新机遇
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城市化率平均年增速接近3%,2016年全国城镇化达到57.35%,城市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城市文化产业建设也迎来大发展的黄金期,这将为电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扩大内需政策有利于带动电影产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为推动全社会文化消费水平提升,发展影视文化产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16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32316亿,同比增长10.4%。目前,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旺盛,但文化产品供给存在巨大缺口,为电影产业创造了宽广的市场拓展空间。
4、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有利于电影行业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对于鼓励和推动电影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已逐步同国际市场惯例接轨。在知识产权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下,电影企业投资制作大电影,音像制品、电视及网络播放等收入渠道也将得以进一步拓宽,有利于我国电影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再加上国家颁布的《电影促进法》,所以中国电影市场一切都向着更好的方向在发展。
未来,中国电影产业若能及时抓住电影技术创新、内容精品打造、分众与衍生消费趋势、智慧影院建设等机遇,就定会乘势而上,加速实现电影强国之梦。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接近公众,粉丝,观影人,门槛也不再那么令人望而却步。让热爱电影的伙伴想参与电影项目的人们也可以放心参与,即使参投者也是观看者,还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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