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向全国律协发司法建议:修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三项条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10月21日,北京市三中院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三项条款,明确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并对利益冲突豁免及防火墙的设置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明文规定,原则上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部分省市的律师协会亦出台了利益冲突的审查及处理规则。三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现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问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在司法实务中,相同或除原、被告之外的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一是同一案件中数名被告的利益冲突;二是同一案件中数名原告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利益冲突;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利益冲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具有利害关系。三中院认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该做一定扩大解释,除同一案件中处于对立诉讼地位的原、被告双方外,还应包括不直接处于对立诉讼地位但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
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对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部分情形中亦不包含前述利益冲突审查的情形。结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法治建设现状,严格限制律师事务所接受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委托,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获得专业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应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对这一原则予以补充,即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民事案件设立当事人同意(豁免)机制。
第三,对于存在利益冲突,而当事人仍然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在取得当事人豁免后,律师事务所应在相关代理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机制,促使律师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权益,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对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系对承办律师的保密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制,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机制和细化措施,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受理业务的过程中难以落实,无法真正发挥防火墙的作用。因此,应当细化防火墙机制的构建,对防火墙的适用范围、触发条件、具体运行及监督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中院认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当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现状、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及律师行业发展业态,对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及时作出更新完善。
因此,三中院提出针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三项修改建议:第一,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事先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增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

第三,修订第五十三条为:“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应当在相关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机制,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律师进行隔离办公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监督主体,对防火墙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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