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公司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适用本项操作指引。
2.境内个人从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要汇回资金的,请参照本操作指引“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个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资本变动事项有收入需要调回的,应以利润、分红形式从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调回。
3.银行完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后,应在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同时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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