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问答】1、请问对公客户代境外公司垫付款的回款应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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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对公客户代境外公司垫付款的回款应该如何申报?
答:应按实际垫付款的交易性质申报。如A:代垫办公经费,则申报编码为“228060”。
2、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是否可以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划付方金融机构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发了一个快递,该快递费先由境内母公司垫付,一个月后境内母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汇回的该笔快递费,请问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该业务的基础交易为居民(快递公司)和非居民(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该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因此,母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汇回的该笔快递费,应申报为“222040—邮政及寄递服务”。
2、境内某银行为境内某企业申请了一笔世界银行贷款,通过转贷款的形式发放,即世界银行将款项汇至境内银行总行(转贷行),转贷行总行再将贷款资金划拨给分行,由分行发放给境内企业,请问该笔款项应由谁来申报?如何申报?
答:对于接受境外提供给的优惠贷款,境内企业是该笔贷款的接收方,当资金汇入境内,则应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822020—获得境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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