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租赁公司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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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可以收取外币租金?
答: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某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股东资本金目前只到位35%,如何计算可借外债额度?
答: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可借外债额度的上限为:上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数额的10倍扣除风险资产,其中风险资产=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入风险资产。当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外债额度上限。
3.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需在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4.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有何要求?
答:在满足对外债权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前提下,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5.境内机构从境外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签约登?
答:境内机构从境外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设备的,应参照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其融资租赁设备金额占用境内机构外债指标。
6.境内企业能否与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外保内贷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可以。如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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