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卖出外汇申请书。
2.《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6.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7.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3、4项文件。
8.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9.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4.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8.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9.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0.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11.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2.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三、注意事项
1、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资本金结汇时要注意统计代码(221)输入准确;以免影响结售汇报表的准确性。
2.准确报送人民币收款人信息。按照外汇局规定,结汇信息应报送实际收款人的名称、人民币账户账号、开户行信息,在PETS系统改造完成前,除结汇用于企业备用金、工资奖金发放等外汇局明确可以在企业自身人民币账户留存的业务外,其他结汇应通过人民币过渡户办理并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不得将结汇资金直接进入企业自身人民币账户再对外支付。由于外汇局既定的接口规范只支持每条信息报送1个人民币收款人信息,对于一份《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或外债结汇申请书中有多个结汇所得人民币自资金收款人的业务,应按照收款人在PETS系统中办理结汇手续,每个人民币收款人1笔交易。
3.准确报送结汇用途信息。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应准确选择结汇用途,
(1)对于结汇用途为“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其他”的业务,则应填列详细用途,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
(2)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留存在本行过渡户中,并对该笔业务信息做好记录。在该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进行下一次实际支付时,将上次结汇的报送信息通过1898交易手工删除,并根据本次支付实际情况手工新增一笔资本金结汇信息报送(上述两步仅指对报送信息的操作,不涉及对结汇交易本身的操作)。上述业务记录应以专项档案形式留存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4.准确报送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应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应填报“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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