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结售汇管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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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是否需要提供资料?
答:是。
2.外汇贷款是否可以结汇使用?
答:允许出口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或者流动资金贷款结汇,且结汇后资金原则上应该用自有外汇收入还款,而不允许购汇还款。如确实需要购汇的需要至外管事前备案。
明确允许三类可以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的情况,
1)、出口贸易融资,货后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
2)、出口贸易融资,货前
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
3)、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
其他情况不允许结汇。
3.是否允许债务人在他行购汇偿还贷款?
答: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己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行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现在是否已经取消了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答:是的。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5.资本金结汇用于发工资,但是可能存在发工资中某一笔或者几笔不成功的情况,导致资金退回,比如客户申请发30笔工资,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或者卡号更换等原因导致,发工资款项退回了,那么这种退回的情况,资金该如何处理?是保留在客户代发工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还是需要购汇回资本金账户呢?
答:银行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审核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对于确实由于个别员工离职导致的资金退回,已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作灵活处理(如用于下月继续发工资等);如果是由于卡号变换原因造成的资金回退,可再次划转到准确的卡号。但对于异常交易情况,银行应作尽职审核,并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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