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能否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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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甲因种粮食收入较低,决定将其承包的20亩耕地通过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当地企业乙。乙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便开始在其耕地上种植果树,这一行为遭到了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阻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乙种植果树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来发展林果业,乙应当移除果树并恢复耕地原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是否能够用来发展林果业?
解答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2019年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耕地保护更多地关注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而对于农用地之间土地用途转化的法律约束不足,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的限制不够。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修改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耕地转非耕地及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本例中,村民甲有权通过出租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乙也有权在取得经营权后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但关于土地用途的要求不仅约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样约束土地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本例中,永久基本农田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依然要受到用途管制,不能以流转之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可见,修改后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处罚标准。因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者供职于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
全文请见《中国土地》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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