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事件背后引发的思考

龙哥事件回顾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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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更是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律师观点

从余欢案的防卫过当到于海明案的正当防卫,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中国司法的进步。昆山案的处理,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弥合了民意与立法的现实沟壑。

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进一步放大个案的社会价值,也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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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警方都能像昆山警方那样伸张正义。比如近日成都装修公司集体跑路,警方对群众的报案竟然不予理睬和重视。再如我七月承办的临沂市兰山区杨女士厂区被不明身份人员暴力强拆的案件中,我方受害人多次拨打110请求警方帮助,但警方出警后竟然在对面观望,着实令人寒心!不明身份人员的行为很明显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受害人提出控告并数次登门请求以及通过EMS邮寄方式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相关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到2018年8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竟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律师总结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并不希望自己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但是从昆山龙哥案件和我七月承办的临沂市兰山区杨女士厂区被不明身份人员暴力强拆的案件来看,其中最大的差别或许就在于社会的舆论程度不同。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着实看到了国内司法的进步;但也深深知道他的不足。希望政府司法部门、公安都能真正为人民服务、为人民伸张正义;而不因为社会舆论压力小就对群众的报案不予理睬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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