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权分配需谨慎!
看点
01
股权结构与代理权竞争
在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股股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所委派的代理人在与其他人争夺代理权的过程中,拥有绝对的优势,除非该代理人已不被绝对控股股东所信任,他才有可能交出代理权。
而要让控股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任命的错误,或了解到自己所委托的代理人的经营错误,或者说发现自己公司与其他同类公司相比经营业绩糟糕,往往需要较大的成本。
因此,股权的高度集中一般而言不利于经理的更换,因而其监督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非常充分。
此时,经理人员作为经营决策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较为突出,由于他们对公司经营的信息掌握得最充分;
因而他们的意见和看法很容易影响那些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处于信息劣势的小股东。
并且,在股权极为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谁都不愿意主动监督经理人员,因而更不会去要求更换现任经理人员。
这样就导致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人员更换的可能性同样较小。
公司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有限,即存在相对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可能是最有利于经理人员在经营不佳的情况下能被迅速更换的一种股权结构。
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数量较大,因而他们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去发现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经理人员的更换高度关注。
其次,由于他拥有一定的股权,他甚至可能争取到其他股东的支持,使自己能提出代理人人选。
再次,在股权集中程度有限的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的地位容易动摇,他强行支持自己所提名的原任经理的可能性会变得很小。
为了使不同股权结构的比较更加一目了然。对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各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
但从总体上来讲,和其他两种股权结构相比,最后一种股权结构,即股权有一定集中度,存在相对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是最有效率的。
它可解决在股东之间建立起激励和制约机制的问题,可避免前两种结构下股东行为的非理性,在持股差距适当的前提下,有望使各股东达到一种适度参与的境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
当然这只是一种一般性的分析,在具体分析哪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时,一般应考虑行业的差异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权结构的合理安排为前提的。
看点
02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行为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说,股权分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正是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能力非常有限,使得任何一个股票持有者都不可能对公司具有控制权;
才使得公司控制权从一个个私人股东手中脱离出来,导致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股权分散化到一定程度,任何一个股东要直接控制企业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才真正地确立起来。
然而,股权过于分散,董事会成员多数由高层经理推荐人员充任,股东又无法对董事会和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必然带来企业的低效率。
与股权结构分散相反,股权相对集中,使股东(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有了现实可能性。
股权集中,大多数股权由几家大股东所拥有,他们有动力和能力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直接约束。
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心理。因为,大股东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他们在企业破产时要承受很大损失,他们又积极性尽力爱护和经营自己的企业,提高企业的效率。
股权过于高度集中,也会有弊端。一是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实现。
大股东可能存在利用优越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牺牲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股权适度集中,即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又不太高,并且企业又有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有利于经理在经营不佳的情况下能迅速更换的一种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