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热点,长见识(一)———于欢为什么不该判无期
近日,朋友圈满满都是“辱母刺死者”案,讨论的焦点在于在于法院判得过重(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大众都认为于欢被错判或判得过重,有人甚至于欢说属于正当防卫可以无罪。
作为爱学习的小伙伴,我梳理了网上的几大主流观点。
法学人士: 收债者把人堵在家里,是侵犯人身自由;烟灰弹到母亲胸口,抽耳光,用鞋子堵嘴,头按进马桶里,是侵犯人的身体,脱掉内裤掏出下体蹭脸,是侵犯人的尊严,这些都构成自卫的理由。但是法院判决理由是防卫过度,即施害行为没有达到危害性命的程度,于欢举刀杀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构成侵害的客观条件,而且有警察在现场,法院默认他和母亲处在保护之下,“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这样的法律解读过于客观、理性,造成正当防卫取证过于苛刻,因此法院对此有误读。
情感人士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基于最基本的人性,面对母亲遭受的凌辱,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做出的一种本能的反抗,是符合人之常情的,是一种正义之举。尤其是在求助无望的状态下,于欢只能选择拔刀;另外从中国传统的孝道上来说,一个儿子出于保护母亲而实施暴力,为母亲而奋不顾身,这种行为也是值得鼓励和赞许的。
社会学人士认为:针对也许有人认为于欢可以学习韩信,忍受屈辱,进行现场取证,事后报警备案等等。但是如果一个人放弃了尊严,就等同于动物,文明也就无从谈起,人的权利在于人的尊严,于欢为自己的尊眼和母亲的尊眼,拿起武器进行反击,那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这也是大众应该普及的常识。
也有心理学人士认为:如果法院一定要从“杀人情形不够紧迫",“超过必要限度”等专业术语来判案,同时对被害者受到的非法拘禁和猥亵的行为视而不见,报警并不能得到保护,这会必将导致公众心理底线的崩塌。也会对生存环境产生怀疑、失望甚至绝望,并导致更多的暴力,邪恶,最终人人自危。
某个律师的认为:我个人不赞同以单纯的辱母行为作为正当防卫正当性的分析。辱母行为,当然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即并非存在严重的辱母行为,于欢就可以以刀伤人而构成正当防卫。我完全同意许多网友的意见,即辱母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伤害或更甚于生命的价值,我也完全同意,对本案中如此严重的辱母行为的任何反制,都具有天然的道德正当性和情感合理性。但无可否认的是,相比于生命本身所具有的的客观价值,人格尊严更具主观属性,因而在法律规定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比对生命权的保护相对弱化。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受侵害不适用无限防卫的法理基础。我们不能以情感判断和道德判断去代替法律判断。当然,本案中,辱母行为作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是于欢后续行为的重要背景和诱因,也是案件全部事实的一部分。这是行为人情绪积淀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为人判断如何制止正在持续进行中的各种违法侵害行为的重要一环。这一环加剧了本案中几位被害人不法侵害行为的恶性程度,也增强了于欢及其母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急迫程度和迅速摆脱该状况的必要程度。这是构成本案中正当防卫成立的事实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