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法案 | 配偶的姓名前后不一致,员工不能享受护理假?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2月入职杭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在入职时填写的《员工档案登记表》中,在“紧急情况联系人”一栏填写了李某,“与本人关系”一栏为“夫妻”,“家庭状况”一栏中,妻子姓名也是李某,并在该表最后一栏备注“本人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如有隐瞒或瞒报,自愿接受公司单方面无偿并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后签名。
2021年4月,张某配偶生产,他向公司提出休护理假的申请后便回家休假。一周后,公司在查看张某提交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2018年5月)、孩子出生证明等休护理假材料时,发现张某的配偶姓名为赵某,便通知张某,称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配偶姓名与入职时填写的不一致,不符合休护理假的条件,不能享受护理假待遇。
张某认为,虽然入职时填写的配偶姓名与证件姓名不一致,但只要提交的休假材料真实,即不影响其休护理假的权利。但公司拒绝支付护理假期间工资。张某为此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员工档案登记表》中填写的配偶姓名与结婚证等证件上登记的配偶姓名不一致,是否可作为拒绝男员工休护理假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处理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护理假工资。
案例评析
护理假,有的地方称之为“陪产假”。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随后各地修订和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合法生育的,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陪产假)。至于护理假(陪产假)的天数,各地规定存在较大区别。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关于男员工享受护理假(陪产假)的规定依然比较单一。因此,笔者就如何准确理解护理假(陪产假)的法律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谈几点浅见。
第一,员工享受护理假(陪产假)的前提是夫妻合法生育。
无论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还是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按当地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陪产假)。如夫妻双方系违法生育的,则男员工不能依据计生法律法规享受护理假(陪产假),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男员工的护理假(陪产假)待遇。
第二,休护理假(陪产假)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休护理假(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责任的体现,用人单位也有审核其休假理由真实与否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男员工在休护理假(陪产假)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其配偶生育后向用人单位提交(或在休假后补交)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在审核男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后,只要员工夫妻双方符合合法生育的法定条件,在男员工配偶预产期前后,男员工申请休护理假(陪产假)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第三,护理假(陪产假)是否可以提前休或日后补休?
护理假(陪产假)系基于女方合法生育而产生,其立法目的是保证男员工有一定的时间照料生育的配偶。因此,男员工的护理假(陪产假)应围绕配偶生育时间前后一次性休完,不能提前休或日后补休。否则,护理假(陪产假)就名不副实了。
第四,护理假(陪产假)是否含节假日、公休日?
笔者认为,除非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另有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男员工的护理假(陪产假)应按自然天数计算,而不是工作日。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则包含在内。
(作者:王雄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