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阳明证与湿热阳明证异同论
明医公开课第4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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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阳明证与湿热阳明证异同论
阳明居中主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邪至其经,悉化为热,由寒伤于表传及于里,而成阳明证者,名曰伤寒阳明证;由风热伤表传变,而成阳明证者,名曰温热阳明证。
伤寒阳明证,在未传变之先,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此时汗而解之,则可除阳明热于未然;温热阳明证,在初起之际,稍觉形寒,便脉大、渴饮、烦躁而壮热,此时下而去之,则可除阳明证于已然。
故有伤寒汗不嫌早下不嫌迟,温热下不嫌早汗不嫌迟之说也。所谓汗不嫌早下不嫌迟者,云汗其得法,则无须下法也;所谓下不嫌早汗不嫌迟者,云早下得其宜,则不必汗法也。
然而伤寒温热皆成为阳明证,则不得专尚下之一法。下之一法,又非迟早所能毕其能事,必知孰者可一而不可再,孰者可一而亦可再,孰者有表亦可攻里。其下则同,其法则异,而后下法可以无余蕴矣。
盖伤寒阳明证,皮毛肌腠重闭难出,由寒化热,自表及里,其热每多聚而不散,因势利导,故一下无余而不可再,再则正气受伤。温热阳明证,天时温暖,皮毛肌腠开泄易传,风邪外传,伏热内应,其热往往散而不聚,温无指归,故一下不尽而再下之,不再则热邪不退。
伤寒阳明证尚有恶寒,是阳明之里虽具,是太阳之表未罢,不可下,下之则虚其里气,表邪乘虚内陷,而有结胸痞利之变。温热阳明证虽有表证,乃内热微出之表,非若太阳未罢之表,亦可下之,不下则有结实不通之虞。
同一下法,而其区别有如是者,要皆伤寒阳明证与温热阳明证之原各殊也。且伤寒阳明证所以一下无余者,以伤寒多在秋冬之间,人身阳气内藏而不外泄,则可助药力一鼓荡平也。温热阳明证所以一下不尽者,以温热多在春夏之时,人身阳气外泄而不内藏,则不能助药力而下药之势孤也。至若秋冬而病温热,春夏而病伤寒,则为变病之例,温热阳明证一下即解,伤寒阳明证数下乃除,则为变法之例,不得以常病常法概之也。
伤寒论曰,阳微则不下,下之则心下痞。《内经》曰,冬不藏精,春必病温。由前之说,则可知伤寒惟恐阳不足;由后之说,则可知温热惟虑阴不足。阳不足常扶其阳,阴不足常育其阴,虽有阳明实证,为不可下,以其不任下也。若不此之察,虚证实治,一味攻下,则伤寒阳明证未有不从太阴湿化,温热阳明证,未有不从少阴热化者。呜呼,此岂下法之不善耶,盖亦医者误用下法之罪耳。
原原本本,直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杰作也。曹颖甫评
(此文发表于1925年《中医杂志》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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