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提前开箱,离婚时他少分20%财产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景与张欣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王景占30%、张欣占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判后,王景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景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一方,开庭前已签收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其中已明确告知王景应尽的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王景在明知已与张欣约定清点保管箱时间,且张欣已提出分割箱内财物的情况下,仍自行提前办理开箱业务,极可能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王景所述的案外人小东未到庭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张欣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接纳张欣的意见,王景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本案中的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少年家事庭
副庭长 李琳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王景与张欣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张欣的情况下,王景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瞒着张欣与其第二天共同开箱。王景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张欣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王景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会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遭遇损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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