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已折旧,再卖出去,怎么开发票?

问题1:固定资产已折旧,再卖出去,怎么开发票?

2021年2月购入固定资产2万(13%),已折旧2个月833元(4年),2021年4月份又把固定资产卖了8万,开3%的专票,可以吗?

解答:如果该问题发生在营改增后的2021年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含税售价×2%÷(1+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一般纳税人:不管此前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均按照13%开具发票。

如果是此前因为固定资产为集体福利等没有抵扣进项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2:如何开这种电费发票给承租方?

某公司租赁我家仓库,口头协议说好的每度电价1元。但是签合同后要求是按实际电费发票来进行付电费,但我家电价实际6毛多。这怎么开啊……

解答:这属于转售电费的情况,就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单价和金额开具销售发票。

问题3:企业自购的设备,不使用期间(一年左右),托管给其他公司管理,企业自身还需计提折旧吗?

解答:问题描述不清楚,什么叫着“托管给其他公司管理”,双方约定有的权利义务、期限等都没有交代清楚。

1. 如果对于该设备属于经营租赁,则需要继续计提折旧。

2. 如果是无偿交给对方使用,也需要继续计提折旧。

3. 如果委托对方管理,设备处于实际闲置待售的,则需要终止对“固定资产”确认,不再计提折旧。

具体根据企业的目的和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中,合理做出是否计提折旧的判断。

问题4:请问评委评标费不足800的需要进行个税申报的应有谁来申报?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评标费,通常是支付单位以外的专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虽然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低于8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为0,但是按照61号公告规定,依然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

问题5:餐票不得抵扣进项,企业为什么让员工用餐票报销福利性工资?

公司弄了个万步走活动,走到一定步数可以给现金,但是需要用票报销,企业为什么不直接发钱,非要让人拿票报销呢?

解答:你自己已经说了“福利性工资”!

既然是“工资”,只要发钱,个人就面临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发给个人的福利,按规定也是需要交税的。

现在企业让员工提供发票,明显地就是为了给员工避税(准确说帮助员工偷税)。

企业收到餐饮发票,虽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依然可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餐饮发票最多只能税前扣除60%,如果总金额超标的话,甚至是全部不能扣除。

制定这样活动规则的,大概率是HR或不懂税法的人制定,完全是为员工着想,对企业并没有一丁点的好处。

问题6:如果拒绝补交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问题?

18年给公司开票的企业被查出虚开发票,现在税务要我这边补交利润所得税,但是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紧张,不交的话有什么后果?

解答:如果已经检查出来,并且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的,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

一、滞纳金和罚款

这两项是最轻的,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二、停止发票供应和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等

对于企业拒不补缴税款的,税务局有权停止发票的供应,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三、列入“非正常户”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面临更多的惩罚措施

具体影响:

(一)由非正常户或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联合惩戒措施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全国范围内开办新公司或股权转让等。

问题7:亏损企业税前利润为负数,但为什么下面的所得税费用还有数值呢?

解答: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变动额

企业账面亏损(会计亏损),并一定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为0或为负数,因为可能存在税务与会计的差异(简称税会差异)。

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案例1:甲公司某项支100万元,由于无法取得发票而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所以会计上依然要确认支出并计入了当期损益;而税务方面,由于不满足税法规定而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存在税会差异,而且是永久性差异。因此,在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20万元,但是由于100万元不能税前扣,经过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依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无其他税会差异)。

案例2:乙公司账面利润-10万元。由于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是去年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该部分折旧金额为50万元,全部计入了当年的管理费用。由于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就不能重复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40万元(假设无其他税会差异)。

案例3:丙公司2020年账面利润为-1元,并无税会差异。但是,以前年度因为亏损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外部情况发生变化,合理估计以前年度的亏损在税前弥补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予以冲销。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在存在税会差异的情况下,会计亏损的,并不等于税务“亏损”,以及递延所得税的变化等,“所得税费用”依然可能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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