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实操指南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王晨光,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进行增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交易。本文结合西科控股以往办理国有企业增资的实际经验,梳理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为“融资方”)增资的相关操作流程。文中进场交易的规则和要求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国有企业概念及认定
国有企业公开增资程序
一
论证研究
(1)明确增资的原因及目的;
(2)融资方介绍;
(3)融资方经营情况;
(4)明确募集资金的规模、比例及融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5)明确所募资金的用途;
(6)明确认购方式;
(7)明确投资方数量、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8)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9)其他事项。
二
增资审批
审批事项或情形
审批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
构批准
融资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
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融资方的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
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
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融资方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三
内部决策
融资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融资方增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
信息预披露
增资行为经过上级审批和内部决策后,融资方在正式递交增资申请前,可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人。融资方预披露信息并非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的步骤,但预披露信息有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为投资方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成项目成交。
预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要求、持股比例、引入投资方数量、投资方资格条件等;
2、融资方增资目的、资金用途;
3、融资方简介;
4、项目分析。
五
审计评估
(1)融资方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公司增资的;
(4)融资方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六
实施交易
1. 提交挂牌申请
(1)增资项目交易委托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2)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3)增资方案(原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方在申请挂牌前可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但在项目成交前则要求必须提供。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2)融资方目前的股权结构;
(3)融资方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融资方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融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 登记投资意向
意向投资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申请书(1份原件,加盖公章);
(2)投资委托合同(3份原件,加盖公章);
(3)近期财务报表(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同意本次增资的内部决议(原件);
(8)承诺函(原件)。
(1)信息披露终结;
(2)按约定延长项目披露周期,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以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直至拟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及征集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特别提醒
融资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4. 遴选投资方
遴选方式解析
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多次报价可实现动态递增报价;一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权重报价对竞投人响应的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值确定受让方。
另外,如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5. 签订合同
(1)融资方、原股东、投资方的名称与住所;
(2)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3)增资价格、增资方式及付款期限;
(4)融资方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产权交割事项;
(6)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
(7)合同的生效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
履行交割
1. 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用原则上采取场内结算、人民币计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可采取场外结算,按照增资协议相关条款要求结算即可。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载明: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注册资本变化;
(3)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
(4)交易机构意见。
3. 交易信息公告
融资方及投资方调整相应账目,依照税法要求缴纳税款。
5. 工商变更登记
融资方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权构成与股权比例、董监事人员等。
融资方增资导致融资方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应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非公开增资
二、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及投资方情况;
4、融资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32号令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融资方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结语 ★
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增资除经批准的两类特别情形外,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增资流程,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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