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一、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有未遂的观点
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说,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其中,一些刑法教科书认为,受犯罪构成主观因素限制,间接故意犯罪逻辑上可能存在未遂,但在事实上很难确认,因此事实上只能对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加以惩罚。另一些专著专论则批评说,间接故意犯罪在实际上和逻辑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例如,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既然行为人不希望发生犯罪结果,那么“从逻辑上”看,他也就不可能去预备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也曾明确指出,间接故意在实际上和理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看,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和现行的《苏俄刑法典》均以第15条第二款规定:“凡直接以犯罪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进行到底,就是犯罪未遂。”这就从强调犯罪未遂必然存在犯罪目的的角度,否认了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的司法解释更明确了这种观点,例如,1975年6月27日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故意杀人案件审判实践的决议》中指出:“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十五条的内容,杀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证明,也预见到会发生死亡,而且他也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只是由于不以犯罪人意志支配的原因,而没有产生致命结果时,才可能有杀人未遂。”
二、从我国的立法实践上看,我国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份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主观特征的含义,是行为人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完成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志,因其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而未能实现,这是未遂客观上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反映。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并不表现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意志,即不是希望、追求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这样,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时,这种结局也就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放任心理由其所包含的客观结局的多样性和不固定性所决定,根本谈不上“得逞”与否;“得逞”与否只能与希望的心理相联,即只能与追求特定犯罪结果发生或特定犯罪行为完成的心理相联。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不符合犯罪未遂所具备的主观特征。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就是着手实行犯罪后未齐备犯罪既遂的客观要件,具体看或为未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为未完成特定的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犯罪意图“未得逞”的客观表现。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心理地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齐备犯罪既遂客观要件的情况。可见,犯罪未遂只有在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才会出现,而在没有目的的间接故意犯罪中是不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的。这是因为:
第一、未遂是犯罪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见,得逞与未得逞,这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准。“未得逞”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发现,也有的是由于第三者的阻止;还有的是由于犯罪工具的失效;或者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等等。例如:甲欲杀死乙,由于乙的奋力反抗,而未被杀死,但受了重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直接追求和希望的危害结果是乙的死亡,乙未被杀死而被重伤并不是甲的目的,也不是他所预料之中的,而是由于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因而在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存在“放任”乙重伤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也不存在“希望”乙重伤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甲的目的就是要将乙杀死,因此,甲仍应负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而不能定为故意伤害既遂。在这时,我们也不难看出,间接故意既然是对犯罪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因而就不会发生得逞与未得逞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而不是追求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不追求”、“不希望”,因此,也就不存在“未得逞”即未遂的问题。例如:前例所说的甲开枪射击乙的同时,对于丙的可能被击中,所采取的放任态度,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个完全说明,既然丙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甲所希望的,也就不会再出现未遂的问题。如果乙被击中死亡,就定甲为直接故意杀人的既遂;如果是乙未被打死,而打死了丙或者打伤了丙,对乙定直接故意杀人的未遂,对丙定间接故意杀人或者间接故意伤害。总之,对丙的死亡或者伤害,虽然不是甲所希望发生的,但都是甲所预见之中的,无论发生那种危害结果,都不违背他的意愿。所以间接故意犯罪,是发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就按什么样的结果定罪,不存在未遂问题,打死了就定间接故意杀人,打伤了就定间接故意伤害既没打死,也没有打伤,也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
如果承认间接犯罪有未遂,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那样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在事实上也难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