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区域等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按危险程度将该类场所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水平距离7.5米内划为2区。
(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11区;
(1)与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区;
一般同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若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危险场所高一级。
(1)可燃物如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燃烧爆炸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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