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义 彭 博:清代东北地区“守堡”与旗屯管理

摘要:东北地区作为满族的“龙兴之地”,清前期和中期多数是旗人聚居。清朝统治者对东北地区的旗人实行旗屯管理制,守堡即是旗屯的基层社会主要管理者。清代东北地区的守堡,最早设立于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专为基层旗屯管理而设置,是一种“准行政”的旗人自治组织体制。守堡的名称与管理范围并不固定,体现了清廷在乡村治理上的实用主义特征。守堡选自于旗人,待遇、选任与考核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是清代“旗民分治”政策的典型代表。守堡“立于官民之间”,于“上”传达、协助,于“下”管理、教化,具有行政、经济、治安、教化等较为全面的职能,虽然名义上受州、县官府的管辖,但更多的是旗人自治。到了清末,守堡在旗屯管理和维护旗人利益上基本失去作用,最终被裁撤。纵观守堡制度存续期间东北地区的历史发展,这种旗屯自治有效地维护了旗屯社会秩序的稳定,基本达到了守护“龙兴之地”的目的。从国家层面而言,守堡的设置具有其独特的政治意义;从社会层面而言,守堡的消亡是旗民融合的内生需求与必然结果。
关键词:守堡;旗屯管理;清代;东北地区;乡村治理;旗民分治
清廷为了保证“满洲根本”,实行了“旗民有别”的政策。清代东北地区的村屯大致分旗屯、民屯两大体系。“旗人有旗色,民人有甲社。所谓旗色者,正黄旗、厢黄旗、正白旗、厢白旗、正红旗、厢红旗、正蓝旗、厢蓝旗之八旗也。”“而就职者,于旗民之村屯,谓之守堡;汉民之村屯,谓之乡约。”学界关于东北地区“守堡”的研究文章甚少,相关资料散见于各类清朝档案、各地方史志及日本文献中。本文力图在汇总各类史料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对守堡制度及旗屯管理进行较全面、深入地阐释,就教于方家。
一、守堡的设置
清代东北地区守堡的设立,最早可追溯至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天命六年(1621)五月十三日,“降谕曰:'汗自创立大业,封与各种大小官职。宜仰体汗意,事上峰大臣,彬彬有礼,动作迅速。于上峰大臣面前,不可抄手而立,背手而行。著将此书,颁至屯守堡,传谕各该管人记之’”。守堡从设立到裁撤,其名称与地域设置几多变化,并不固定。
(一)名称设置
“守堡”名称的由来,或是仿制明代官职。努尔哈赤征战东北时期,先后归顺的明朝中下级官员有许多是守堡官。“守堡”一词或是取自于此。只不过明末的“守堡官”多是地方军事守卫者兼行政长官,而清代的“守堡”只是旗屯的基层管理者。名称虽相同,但职能已大不相同。
守堡在清代东北各地区有不同的叫法,有的地方,守堡亦称屯达。嘉庆朝开始,京旗回屯双城堡,“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总、副屯达各八人”。屯目也是其中一种,“屯居旗人,责成理事同知及该州县择老成者放为屯目,不拘旗分,令其管束。其乡村窎远、畸零旗户,即交附近屯目管辖”。除“屯达”“屯目”外,还有“嘎山达”和“法喇哈达”。“嘎山达,乡长也;法喇哈达,里长也。”“按屯择放嘎山达一名,法尔哈达数名。每嘎山达一名,统管法尔哈达数名;每法尔哈达一名,应管旗户数家。”“嘎山达”为满语,有时亦译成“嘎善达”,光绪十七年(1891)阿勒楚喀地区设“嘎善达二十四额,法(尔)哈达四十八名”。“嘎山(善)达”一般用于吉林北部及东部边疆地区。
清代东北地区旗屯的基层管理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一方面,出于统治需要,清廷鼓励旗人学习汉语和汉文化,因此在一些名称上可能存在满汉语并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守堡名义上赐七品顶戴,实际上并不归属正统职官体系,守堡的作用在于管理旗屯基本事务,至于名称如何便不十分紧要了。
(二)地域设置
清军入关后,驻留东北的旗人最初聚居于辽东地区,其后逐渐向北发展至吉林城、卜魁城(现齐齐哈尔地区)等中心城市或附近。随着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相继设立,三将军衙门所在地也成为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及军事重地,围绕此周围,旗屯逐次设立。到了清中后期,京旗先后回屯拉林、阿勒楚喀、双城堡等地,旗屯的分布范围越来越广,与此相应,越来越多的地方也随之出现守堡。
清代东北地区地域广阔,旗屯规模大小不一,守堡的管理范围具有较大差异,通常与人口的密度成反比。人口分布较密集地区管理范围较小,如辽东中部地区的守堡只小范围地管理一到几个村子。而人口分布较稀疏地区守堡的管理范围较广,为方便管理,屯达下设立屯长,如齐齐哈尔地方的屯达管理八九个屯,屯长也管三四个屯。嘉庆、道光时期京旗回屯双城堡,初时设立每旗五屯,每屯三道街路,每屯各有总屯达一名,副屯达一名。后来京旗大批量移驻双城堡,“一总屯达经管二十屯,道路纡远,势难兼顾。……请照原设中左右三屯每旗五屯,放总屯达一名,副屯达一名之例,由京旗闲散内再添总屯达六名,副屯达六名,连前共各八名,分管八旗”。
由此可见,无论是守堡的名称设置还是地域设置,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守堡不属于正统的职官体系,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体制,守堡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清廷在乡村治理上的实用主义特征,提高了旗屯治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并不正规,为后来的裁撤埋下了伏笔。
二、守堡的待遇、选任与考核
守堡专司旗屯管理,是清代东北地区旗民分治政策的产物,守堡的待遇、选任与考核都具有典型的旗民分治的特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待遇
守堡每月薪资固定,有别于民屯乡约薪水大部分是由“民”而出,守堡的薪水绝大部分是由官方出资。“其五屯所设之总屯达差务较繁,着各赏戴金顶,每人月给工食银一两,遇闰增给,亦于参余项下动支报销。”除每月固定的工食银外,各屯守堡往来办事的“花用小费由该村屯照例摊派”。部分村屯的守堡会有额外的收入,如海城县前三台子村守堡有辛力款百元、巡更饭钱百八十元、看青工价三十元等补贴。后期因村内财力甚薄被一概裁撤。
清末随着旗汉官制合一,守堡制度形同虚设,守堡的待遇也大不如前。《盖平旗衙门旧记》记载:“土著守堡,向无薪水,一年两次具结备查,其赴城花费,仅止三四毛。至柴炭一项,因公赴城到旗,宿食不过五六毛,所需无几,公私两便,各得其宜。前于立宪之初,将具结柴炭等费,概行停免。”
(二)选任
守堡大多由当地人充任,一般是由理事同知或州县地方官在各旗屯内择选。如盖平县,“查属界洪家屯村阔人繁租赋较多,每至催办钱粮之际,仅守堡孙景岚一人,恐难兼顾,自应添派土著之旗人孙永昌充当守堡,遇事与孙景岚一体操办,不得观望推诿”。守堡选任之人需有如下品质:
老成持重,具有威望。“(乾隆)二十七年奏准:……如无守堡屯目之地方,即饬令该管官于屯居旗人内,择其老成能管束者,放为屯目,令其管束。”
德才兼备,远近闻名。“着令公同保举屯中旗人内有守有为,素为人所共知之旗人一名,着令充当嘎山达,每一名统管屯达十名。其屯达亦应拣举可靠者充当。”
诚实守信,忠厚质朴。“每旗各设二屯,每屯挑选为人诚实敦厚者各一人,以为屯长,给以七品顶戴,稽查一屯户口。”
为人端方,处事公平。“并令该管官于旗屯十户内,亦互相结报公举平素端(正)者一名,充当屯达,凡百户拣选嘎山达一名,专查窝藏盗匪、来历不明之人。”
(三)考核
守堡经官府考核,可以晋升。“八旗兵佐领下各设族长,责令管束同旗之人……若能尽心教导旗人,三年无过,由该旗核实,咨送兵部议叙。”这里的族长与守堡基本等同,故该规定也同样适用。如在吉林依兰县内,就有从嘎山达内挑放骁骑校的先例。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也会受到惩处,“傥有屯目等籍端勒索等弊,亦即随时究处”。如果当差不勤,守堡也会面临被裁撤的危险。
总而言之,守堡出自“旗人”,选任与考核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薪资亦由官府报销,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了清代统治者对旗屯管理的重视。
三、守堡的职能
守堡“立于官民之间”,“当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之任,或传达官府之命令;或帮助征税之事务;或保持各乡之治安等”。可见,守堡的职能较为繁杂,具体如下。
(一)行政职能
守堡虽算不上是官府差役,却承担了一部分官府的行政职责,主要包括:稽查人口、管理土地、保护公有资产及公共设施等。
1. 稽查人口
东北地区作为满族“龙兴之地”,实行封禁制,人口管理极其严格。因此,稽查人口、管理往来人员,就是各旗屯守堡最重要的责任。“再查吉林各旗屯界,原设有屯达、嘎山达、界官等,原为稽查我旗户。……其屯达亦应拣举可靠者充当,每屯达管旗人十户,专查各该屯隐匿盗匪、聚赌非为、地棍土豪以及各处流来只身无业浮民并来历不明形迹可疑之人,不时稽查。”
为方便人口管理,清代东北地区的旗户需要于门口立门牌一纸,填写每家具体的人口数。“咨札所属各处遵照并定拟章程,督饬管理旗民各官按户清查,拣选嘎山达、法尔哈达发给执照,各户散给门牌,填写户口实数悬挂,以备互相稽查之处,专折具奏在案。”嘉庆朝开始,京旗陆续回屯双城堡。屯达肩负着教诲、管束屯垦旗丁之责,如有旗丁外逃,屯达将面临责罚。“一旗如逃至十名以外者,将该协领记过一年……嗣后每翼如再逃十名以外,将该佐领、骁骑校记过,领催、屯达等严行责处。”对于往来人员,“至屯居旗人有事来京,及往他处经营者,报明该管屯目,核给限期。傥无故逗留,以及潜往他处,即严拿惩治,仍饬令该管官不时稽查”。对于戍守或留宿之人,为防止屯内财货被侵掠,“守堡也将驻路之人名造册携带之,早晚查点”。
晚清关内流民迫于生存压力,大批量涌向东北地区,各旗屯尤其是各要隘地区的守堡稽查人口的责任更重。“嗣后每遇流民驰赴姓界者,务须一体阻拦,断不准私行。倘遇开江商船赴姓之际,勿许脚带流民,致有途中下船、潜赴金场、聚伙偷挖之虞。实与塔城有碍。自札之后,尔村、乡,倘有任意纵往,若被查出,照以纵放盗匪之例,一律治罪,决不宽恕外,合亟飞札东山、乌礼库等各卡,及要隘之各屯嘎山达,暨查街官员等,一体遵照办理可也。”
2. 管理土地
除人口管理外,清代东北地区的土地管理也较为严格。“此次旗地升科,民地清赋,荒地招垦,必使此界彼疆有条不紊。故开办伊始,即通饬旗民各衙门谕令乡约、屯达等,将该管各牌各屯之中某段旗地、某段粮地、某段黑地、某段荒地、某段官地,挨次开呈总册,以为编造鱼鳞册张本。”[,1247为土地登记造册能够更清晰地划清地界,守堡根据地册定期查检,以防越界私垦。“自设立宁古塔以来,先分边界,次安旗民,不许私离边界以外偷垦、盖房,不料其内仍有不肖旗民私离边外,拣地偷垦者,诚复不少,是以委派妥员,前往逐撵,将房地弃毁,各立封堆,以为界址、杂绳,以归根本而重生命。……如有置之闻,定以尔各管界嘎山达是问,决不宽宥,勿谓言之不早也。”。
土地是封建社会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守堡随时查丈屯内闲荒土地,保证土地不至荒废,旗人有地种,还能增加赋税,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如,守堡姚万昌向盛京将军衙门上报,其领地内邋遢泡村靠近浑河旁,因河势西移,淤有闲荒一段约有八九十亩,颇堪耕种,堪保课赋,请求查丈,以期认领。除此之外,当屯内土地资源需要整合时,守堡负责进行再次分配。如,铁岭正蓝旗界三台子守堡孙殿襄等向奉天财政总局呈报,“村南与厢黄界之阿吉牛录堡子接界绅村界旁有余地二段,在光绪初年尚为绅村牧所,原有百余亩,嗣后渐被四面地邻私垦,所余无几。若不及时查明尽数承领,恐启讼端”。又如,京旗回屯双城堡时,每户分有定额的土地,若无力耕种可以将土地退还,嗣后由“屯达家长等承保新丁不致荒地误租,押结存查”。
3. 保护公共资产、设施
守堡选自旗屯,在管理旗屯的同时更要维护旗屯利益,因此,保护公共资产(土地、山林等)是守堡的重要职责之一。《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有记载蒙古村屯达林沁为保护旗地山林与人争执不幸殒命的案件。
在洋务运动浪潮的席卷下,晚清东北地区也相继铺设电线、铁路等,但经常遭到村民破坏,维护这些公共设施是守堡在近代化发展过程中的新职责。如铁岭县境内多处电杆瓷碗被毁,为保护奉天至吉林珲春的军事通讯电线,特订立稽查之法。“各处电杆均有字号,即令就近守堡屯达或乡约、保正每人分段、分杆报护,将何人管何字号电杆若干根,取具屯达、守堡、乡约、保正姓名移送卑局存查。”光绪三十一年(1905),奉天海城县正堂管凤龢发文给各屯守堡,要求各屯尽全力保护海城县南至大石桥北至鞍山站附近铁路电线,倘有毁坏必追究。
(二)经济职能
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农业生产及税收是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两件大事。守堡作为旗屯的基层管理者,参与、管理农业生产和催缴租税是其最主要的经济职能。
1. 参与和管理农业生产
清军兴起之时,清太祖努尔哈赤为快速开发东北,扩充军事实力,遂开展大规模的屯田运动,守堡即是最基层的监督管理者。天命六年七月,汗谕曰:“著各路大臣、千总、管田千总、管屯守堡,招各该牛录之人迅速收割粮谷。所收粮谷集中快打,除净秕糠,乘夜凉窖之。勿效往日轻疏懈怠”。
清军入关后,即在东北地区实行“柳条边”封禁制,以保护“龙兴之地”。同时,“柳条边”以“人”字形将东北地区分隔出三块特色分明的农业经济区域。其中,辽沈地区以农耕为主,吉林、黑龙江以游牧、渔猎为主,蒙边地区以游牧为主。吉林东部沿江、沿海地区的旗人主要以渔业为生,这些地区的守堡能够带领族人通过渔业捕捞获得晋升。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原于珲春地方设库雅拉打牲丁124名,内挑放嘎山达3名,管理捕海獭事务。康熙五十三年(1714),珲春地方库雅拉部嘎山达(乡长)钮呼特哈喇(郎姓)巴克喜纳率本族26户兄弟子侄男丁70人,嘎山达泰楚拉哈喇(邰姓)莽柱率本族15户兄弟子侄男丁50人,又嘎山达钮呼勒哈喇(郎姓)达巴库率领本族兄弟子侄(户数人数原案已失)等,以历年捕获海驴皮朝贡有功,设珲春三旗,以巴克喜纳为厢黄旗世管佐领,莽柱为正白旗世管佐领,达巴库为正黄旗世管佐领。
2. 催缴租税
农业税是清代国家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地方官府派员负责征收,守堡则负责协同催缴。如“吉省各处应征租赋,向系饬派协领等官征收,责成屯长催齐,赴城交纳”。又如,凤城县凤岫安宽庄垦务总局给徐家堡子守堡徐天崇等发谕,“速催各领户将应交地价限本月初十日如数交局,倘有抗违之户,准即扭送来局,以凭讯办,该守堡毋得违延骚扰干咎”。
(三)治安职能
稽查治安对于旗屯守堡来说是日常工作,当屯内发生不法情事或官司争讼时,首先向守堡报告,由守堡依事情严重程度,自行裁决或上报官府处理,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旗屯秩序稳定。
1. 维系地方治安
守堡作为旗屯的基层管理者,需要维护旗屯的治安,查举作奸犯科之事,或配合官府拘拿盗匪等。清末东北每个旗户须将家人男女大小实数填写门牌,悬挂门首,如一户发生不法情事,“邻户即当报明法尔哈达、嘎山达拿送究治”5。乾隆十二年(1747)直隶总督臣那苏图奏请订立屯旗户稽查管束之法,“各州县下屯旗户多寡不同……其有违禁窝赌、窝逃、私宰、私烧、斗殴,责成乡长、屯目一并稽查禀报,分别惩究”。晚清东北山村地区时有土匪出没,滋扰百姓,官府捉拿盗匪通常需要守堡的协助。如光绪元年(1875)三姓地区,土匪孔广才在太平沟、柳树河子一带肆虐。官府为断其粮草,“即著左司刻即飞札东北各要隘、路口卡官及各嘎山达等,务须不时先行严禁赴山驼运米粮驮马”。后为查探孔广才及其同伙踪迹,“飞扎东北乜河、依彻穆楞河、霍珍必拉各卡官及十三屯嘎山达等,务遵宪谕,立即在于所辖,一面严密妥探刘黑腿子等,究系何人接济,该犯现在何处,急行呈报前来,一面派勇妥为远探孔广才”。
2. 协助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当屯内发生刑事案件时,首先由守堡了解案情并逐级上报知县,协助知县进行处理。《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记载的“奉天铁岭县孙学魁被外乡人张均殴伤身死案”、“奉天开原县民冯霦因药钱事被客民孙荣武戳伤身死案”、“奉天承德县旗人卞五格因欠钱伤民刘幅元身死案”等案件中,均提到了守堡承担着勘探现场、赴案呈报、协助调查取证、看守犯人等职责。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纠纷一般可以由守堡在旗屯内自行调解,事后将调解结果向上呈报即可。这里有一则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凤凰城石桥子红旗沟居民兰王氏控告牟振祥侵占土地,守堡关恒德等人依据双方提供的地契实地调查后判定,兰王氏既无侵占牟振祥之地,牟振祥亦无侵占兰王氏之地,并据实上报凤凰直隶厅。
(四)教化职能
有清一代,无论是民社还是旗屯,劝谕教化都是基层社会管理者的重要职责之一。守堡得州县官府授意,在旗屯宣讲圣谕,以达到教化、约束旗人的目的。《满文老档》中有记载,努尔哈赤在东北创立后金的初期,即著礼仪之书,颁至屯守堡以教化旗人。
除宣讲圣谕外,加强文化教育同为教化的重要手段,一般从孩童抓起。法库厅劝学所给法库大二道房申守堡赵坤发谕要求“火速查收该童学龄子弟一律送入蒙馆肄业”。为保证教育质量,守堡还负责挑选、举荐学堂的教员。铁岭百贯屯等七屯守堡林化春等公举谢连甲充当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副教员,并保留于书田充当光绪三十三年教员。此外,学堂属公立机构,经费筹措亦归守堡负责。铁岭小青堆子守堡杨春生,自愿将小青堆子牧养地庙地归于学堂助作经费,永无阻挠。由此可见,守堡对旗屯教化工作十分重视。
总的来说,守堡“立于官民之间”,于上而言,更多的是“传达”之责,上情下达或是下情上报;于下而言,则更偏重“管理”之任,处理的事务较为庞杂。守堡作为旗屯的基层管理者,相对于官府差役而言,在处理行政事务方面,二者职能基本相似,但在涉及经济、治安方面时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一般是以官府管理为主,守堡更多的是从旁协助。由此可见,守堡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与基层旗屯沟通的媒介,被赋予了广泛的政府管理职能。守堡不仅管理旗屯事务,更是参与到旗屯的生产、生活中,这也使得守堡在处理旗屯的行政琐事及抚民教化方面比官府更加得心应手。
四、守堡制度的消亡
清末,随着汉民不断涌入,旗民杂居,东北各地区旗屯守堡制度相继被革除。“旧制旗村有守堡,由旗署谕放,所识者不过窝娼聚赌等事,现在畛域不分。无论旗民村,皆有村长、地保、清乡董事,所识者即守堡之事,守堡徒存虚名,而春秋两季点卯,旗署犹多需索,八旗官厅柴炭,尚得守堡供给,恳请移行旗署,凡旗村有守堡者,一律裁撤,以省繁虚,而纡民困等情。”清末东北地区实行新政,由南至北不断设立州、县,逐步规正基层乡村管理机构,旗人“守堡制度”最终同民人“乡约制度”一道被保甲、巡警制度所取代,旗民之间实现官制合一。
守堡制度的消亡,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清朝前期“二百余年来,东三省但有军政。乾嘉以降,八旗戮力中原,满洲防制大弛,一切乡政任民自为”。可见,旗人村屯实际控制涣散,这也和满族统治者御驾中原,长期封禁东北,东北长时间荒顿有关。前文提及,无论是守堡的官称还是管辖范围,都缺乏统一的规定,守堡制度的设置并不正规。故而,随着旗民杂居,其职也等同虚设,最终只能面临被裁撤的命运。另一方面,就总体“执政”水平来看,守堡为基层官吏,素质一般。由于守堡大多由当地人充任,在基层村屯中,能够完全达到守堡遴选条件者如凤毛麟角。实际上“清代乡职者,民屯曰'乡约’,旗屯约'守堡’,此辈流品甚杂,率皆素无'资望’之人,不足以代表地方,不过供官司之奔走而已”。此外,清代东北地区地域广阔,很多地方难以顾及,部分旗屯的守堡,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之事屡见不鲜。到了清末,守堡更是于“上”搪塞推诿,不能完成州、县官府摊派的任务;于“下”滥用职权,侵害旗人利益,已经失去了旗屯管理的基本作用,违背了清廷设立守堡的初衷。因此,守堡制度的消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余论
从国家层面来看,清代东北地区的旗屯守堡与民屯乡约,二者的职能较为相近。两种自治组织同归属于民治体系,作为国家权力的下沉与延伸,于基层社会管理中并无太大差别,但因东北地区是清统治者的“龙兴之地”,因此旗屯守堡在设置之初就具有了政治意义。旗屯自治重在强化旗人的内部族群认同,以维护满族群体利益。就这一角度而言,同为边疆的西北、西南地区的乡约亦具有实现“夷夏”族群融合的政治功用,但二者的治边思想并不相同,乡约是通过“化藩为汉”降低民族地区冲突,维护地方秩序稳定;守堡则是通过保持满族民族性特征,维系统治根基,只不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巩固清王朝的统治。
就社会层面而言,清代统治者试图通过旗民分治、圈界旗屯、设立守堡,实现旗人自治来强化旗人的内部认同,以保证旗人的独立性,但迫于生存需要,旗民之间从生产到生活不断产生交互,受政策因素影响旗民混居即使进程缓慢,却无法阻止,旗民由分治走向合治是可以预见的。守堡的裁撤为旗民混居打破了最后的制度约束,为旗民合治解除了最基本的制度藩篱,推动民族融合向更深层次发展。总而言之,打破隔绝,从旗民分治到旗民合治,这是民族融合的内生需求,亦是必然结果,不可避免。
作者简介:王广义,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彭博,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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