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如何处理?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4期文章


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会积极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夫妻均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这是否会影响离婚的结果,法院又将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呢?本团队通过研读现有的部分判决文书,认为目前法院对此种案件的态度主要有两类:部分法院认为夫妻推诿抚养子女违背法定义务及社会公德,因此不准予离婚;部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并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标准确定抚养权归属或者由夫妻轮流抚养子女。

一、夫妻双方推诿抚养权的,不准予离婚

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不准予离婚,但在说理部分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辽01民终9488号案件的一审及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得以了解一二: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姜某某、陈某某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子姜某甲,相互推诿,此种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不应提倡,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应当驳回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应予珍惜。姜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但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愿意与上诉人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满足离婚条件。由此可知,一审法院认为不予准予离婚的理由是由夫妻双方违反社会公德,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一审法院如果只是以夫妻双方违反社会公德而不准予离婚的,则可能与法律规定不准予离婚的理由相悖。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时,法院仍可能认为不可以离婚。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2018)鄂0116民初179号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有三名子女共同生活,双方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女梅某2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梅某2,故对原告梅某1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样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2471号判决中认为,原、被告虽然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宫某某,这对于婚生女的成长明显不利,原、被告应当对婚生女妥善安置后再办理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持前述两种观点的法院其实是希望能够搁置问题,让父母再行协商确认抚养权归属,也是为子女接受父母抚养争取更多的时间。但这可能为了保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暂时搁置对夫妻的人身关系处理。实际上,如果父母感情破裂,这样的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这样的处理方式只是治标不治本,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难免当事人又再行起诉离婚,问题仍需解决。

二、法院准予离婚,按不同方式确定抚养权

父母推诿的常见理由为无抚养能力(未成年人生育子女;无固定的收入、父母一方患病等)、孩子患病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愿意进一步抚养子女等。但这些都不是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合理理由。

1.法院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标准择其一方抚养

部分法院将夫妻身份关系与亲子关系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离婚;抚养权归属一般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49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理由充分,予以维持。农某乙系双方当事人的未成年婚生子,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生活、学习环境来看,农某乙自小除了跟随父母生活外,还长期跟随祖父母一同生活,如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会有所不利。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法院确定婚生儿子随上诉人生活。

2.法院确定由父母轮流抚养

部分法院认为认为,由于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子女,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适用轮流抚养为宜。一方抚养子女期间,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抚养费。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272号案件正是采用此类方式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但此类原则其实让子女的生活环境处于变动之中,且子女在轮流抚养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为消极负面的心理,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值得商榷。

3.由父母先后抚养

夏邑县人民法院在(2014)夏民初字第1815号案件中,综合案件情况确定由父母先后抚养子女:现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孩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抚养现状考虑,陈美婷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陈美婷先由原告陈威威抚养至9周岁,被告候宋应支付原告陈威威抚养费,陈美婷9周岁后由被告候宋抚养,原告陈威威应支付被告候宋抚养费;抚养费用应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30%比例计算。这样的处理方式较为少见,在子女年满10周岁以后,抚养权的确定应该参考子女的意愿。

三、律师分析与建议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为子女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但离婚案件中需要同步处理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需要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既要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应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但夫妻相互推诿抚养权,表现出对未成年子女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原则,不应予以提倡,为了孩子能健康快乐成长,法院应按照家事审判改革“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抚养人的健康状况、居住条件、职业状况、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等,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避免抚养权悬而未决的状态。

其他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75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民终字第1746号

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948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10号

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324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275号

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2232号

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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