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履行多道审批手续,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简称“四证”)。但因为审批手续的过程复杂、耗时长等特点,实践中多出现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现象,那么审批程序的缺失是否会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施工合同解释二》施行前后的法院判例进行分析,探寻审批程序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施工合同解释二》实行前的判例尺度并未统一
在《施工合同解释二》实行之前,并无法律法规对施工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缺失进行专门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判决原因也各有不同:
1、合同有效
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因此判令合同合法有效【(2018)皖民申2265号】;
2、合同无效
(1)没有办理建设规划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无法投入使用,进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因此判令施工合同无效【(2017)川07民终79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方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判令无效【(2015)浙金民终字第1930号】。
三、《施工合同解释二》及其生效后的判例分析
2019年2月1日后,《施工合同解释二》生效,第二条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为何最高法司法解释只对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进行了规定,而未提及另外三证呢?
对此,最高院法官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解读与探索一文中给出了答案:因用地规划许可是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程序,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无需对前者做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的行政管理范畴,土地使用权证亦可补办,故缺少该“两证”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而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符合建筑市场实际。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
在《施工合同解释二》实行之后,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缺失,各地法院基本都以《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条为依据,判令施工合同无效【见(2019)鲁09民终3216号;(2020)辽01民终7788号;(2020)苏09民终1142号;(2020)冀01民终3002号】;
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裁判尺度不一
(1)合同无效
在(2019)浙01民初2313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镇江四建自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取得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案涉《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合同有效
而在(2020)云3103民初1059号案中,原告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芒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裁判尺度亦不一致
(1)合同有效
在(2019)琼72民初18号案中,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海口海事法院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其两份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
(2)合同无效
与之相反,在 (2019)苏0981民初2524号案中,案涉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案涉工程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
四、律师小结
总体而言,在《施工合同解释二》生效之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缺失将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重点在于法院的考量因素。若法院更注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合同可能会被判令有效,反之则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