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70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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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保障生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选择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注意事项。

一、保全时机:申请仲裁前和仲裁程序中均可提出保全申请

(1)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虽有前述法律规定,但部分法院在司法实务中仍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仲裁当事人决定采取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时,需注意:

①提前咨询保全法院是否接受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若不接受的,则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后再行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②若财产保全法院接受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③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仲裁实践,仲裁当事人在确有必要时可选择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也可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但是仲裁机构在当事人交纳相关仲裁费,仲裁案件已获受理后,才会出具协助财产保全函并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申请等文件一并寄送给法院。

实务中,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时,需注意:

①一般需向仲裁机构提交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留存仲裁机构,一份由仲裁机构随协助财产保全函件一并转递给法院;

②提交一份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时的全套仲裁文件:包括仲裁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授权委托书、双方当事人主体证明等文件,该套文件将由仲裁机构转递给法院;

③当事人需自行查询有管辖权的保全法院及被保全财产线索,并书面提交给仲裁机构;

④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以仲裁请求金额为限;

⑤若在申请仲裁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需向立案人员申请暂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件,待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后再行向被申请人送达,否则仲裁机构的办案人员将在当事人交纳仲裁费之后即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仲裁申请文件。在此种情况下,将增加被申请人先于财产保全执行而转移财产的风险;

⑥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因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机构需对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在实务中,仲裁机构仅有递交相关文件的义务,而没有文件审查的义务。若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由仲裁机构转递给法院后,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时,法院将直接联系当事人根据要求补齐相关材料。为避免影响财产保全的效率,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前,提前对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解并作齐全准备。

二、管辖法院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保全申请以及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保全申请以及采取保全措施。

(2)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但在实务中,各地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做法,有的地方将保全法院限定为当地中级法院,有的地方仍旧采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做法,将保全法院限定为当地基层法院,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查明具体的管辖法院,以免法院不予受理。

三、保全措施及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和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因仲裁财产保全也是由法院裁定并执行,所以仲裁财产保全的措施和期限与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期限一样。

四、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的救济,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法院作出的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申请保全复议,也可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解除法院的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要求赔偿因其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损失。此外,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

综上,就本团队在仲裁机构的实务经验,从仲裁中财产保全提出的时间、管辖法院、保全措施和期限,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对财产保全进行了介绍。需要指出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是没有任何风险,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需要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慎重考虑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确有必要时,通过及时的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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