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信托(二)——信托的起源与内涵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50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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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信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信托?其是如何形成与产生的?在财富的管理与规划中,为什么会出现信托这种形式?

一、信托的起源

就信托的起源来看,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信托起源于公元前500年罗马继承法中的遗产信托。当时古罗马以遗嘱为主要继承方式,但是对于遗嘱却有着诸多身份上的限制,一个最基本限制就是只有享有财产权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财产权,只有贵族和罗马市民享有财产权,外国人、奴隶并不享有财产权。此外,继承人必须是成年已婚男子,未婚男子不得继承,女子也不可以继承。这就导致平民和外国人及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人不能立遗嘱,他们的财产就得不到继承,财产也就不能顺利传至下一代。在这种情况下,遗产信托便被创造出来,早期遗产信托非常简单,即财产所有人在临死前将某些要继承的财产卖给自己信任的亲友,在自己死后,该亲友在适当的时机再把财产卖给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

另一种说法是信托起源于源英国的USE制度。在12世纪的英国,宗教徒习惯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而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税收的,因此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国家的税收逐渐减少,直接导致了对国王及封建贵族利益的触犯。因此,世俗皇权规定凡是未经许可把土地赠送给教会的,这个土地就会被没收。

于是出现了非盈利性的第三方。宗教徒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方机构,但同时规定教会拥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教会虽然没有直接掌握土地财产权,但能与直接受赠土地一样受益,这就是英国USE制(尤斯制)。此后,经过由个人承办信托业务发展到由专业的机构承办信托业务,从非营利性到营利性的一个过渡,有一大批专业的信托公司成立,现代意义的信托业以英国的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

二、信托的内涵

在信托的发展与演变中,由于其所适用的社会环境及政府监管的需要的不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出了不同的信托内涵。

1、美国:信托是指通过表明设立信托的意图而产生的一种关于财产的信赖关系,一人享有该财产所有权,并依照衡平法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处理该财产。慈善信托、结果信托及推定信托不在此列。

2、英国:信托是一个衡平义务,约束一个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财产(信托财产,区别于他所有的私有财产)。

3、日本:信托是指基于财产权转让或其他处分行为,要求他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财产。

4、中国台湾: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5、中国大陆: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虽然上述定义均围绕着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管理和处分展开,但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归属、信托设立的范围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种类的限制等关系到债务隔离、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的筹划与设计,本团队将在之后的文章中详细解析。

三、英美法系家族信托的特点

相比较而言,在家族信托方面,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适用范围更广。英美法系家族信托有以下特点:

1、法律制度方面,赋予了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性质,即委托人拥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2、具体规定方面,英美法系禁止设立目的信托(即不存在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信托)。

3、受托人性质方面,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不是营业信托机构。

4、功能方面,除了家族财富管理和继承的基础功能外,多与慈善相结合。

5、设立地方面,一般选择“离岸家族信托”。

四、信托与委托的比较

从上述定义来看,信托和我们常见的委托非常类似。但二者俨然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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